立案监督法律文书
篇一: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申请人诉XX有限公司返还XXX并赔偿申请人损失一案,XX人民法院和YY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立案,使申请人因财产权利被侵害一事求告无门,特向贵院提出监督要求,恳请贵院协调处理,以保证申请人的诉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月日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纠结XX人至申请人处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控制申请人的
法定代表人XX,并强行抢走机器、设备,合计价值XX万余元,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生产,客户流失。事发当天经报警后HHH出警处理,但对于此事并未实际解决,至20XX年月日向申请人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于20XX618日向YY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要求起诉立案决定书YY有限公司,但XX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被告在YY市,且返还财物不属于侵权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YY法院管辖。申请人无奈,于20XX720日向YY人民法院寄送立案材料,要求起诉XX有限公司,但YY人民法院电话答复称,侵权行为地发生于XX,且为方便调查取证等,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XX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YY人民法院管辖。
至此,申请人因财产权被侵害一事,历经了公安的不立案处理,以及XXYY市法院相互推诿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申请人认为,不论是被告所在地还是侵权行为所在地,都是国家法律赋予给被侵权人诉请的一个管辖选择权,而不应成为法院之间相互推诿的理由,申请人的财产权己遭到了严重的侵害,为了不让申请人的诉权也遭受到侵害,特恳请贵院对此事进行协调处理,为方便申请人以及方便法院审理时对本案的调查处理,申请人恳请贵院能指定由YY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篇二: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
行审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