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8.04.16
立案决定书【文 号】国监办发〔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4.16
【效力等级】办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察
正文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促进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
  第一条 案件调查部门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应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首次讯问、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调查人、证人有关权利义务等事项;讯问、询问应当制作完整的笔录,注明具体起止时间、地点,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证人签名;对关键事实,一般应制作多份笔录,由被调查人书写自书材料。不得在多份笔录之间相互复制;避免提示性、诱导性提问。
  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条 经调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调查部门应形成调查报告、《起诉建议书》和移送审理的请示,按程序报批后,连同
全部案卷、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室。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在留置期限届满 30 日前移送审理。
  调查报告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简况、涉嫌职务犯罪事实、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涉案款物情况、调查部门意见、法律依据以及是否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等内容。将被调查人忏悔反思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起诉建议书》等材料作为附件。
  《起诉建议书》应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以及证据,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提出对被调查人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并注明移送案卷数及涉案款物等内容。
  第三条 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案卷材料应参照刑事诉讼要求装订成卷,并按照犯罪事实分别组卷。一般应包括全部证据、法律手续和文书等材料:
  (一)证据材料。包括主体身份材料,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等。
  (二)法律手续和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查封、扣押、限制
出境等相关文书。
  (三 )被调查人到案经过等材料。包括被调查人如何到案,调查部门接触被调查人之前是否掌握其犯罪线索、掌握何种犯罪线索,被调查人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供述何种犯罪事实,被调查人是否有自动投案、检举揭发等从宽处罚情形的说明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报请领导审批的内部审批文件,另行归入违纪违法问题案卷。
  第四条 案件审理室收到调查部门移送的报告及全部案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受理;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按程序报批后,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并通知调查部门及时补充、更正。
  第五条 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结束,已经查清涉嫌职务犯罪主要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但存在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等情形的,案件审理室可以提前介入审理。
  需提前介入审理的,调查部门应在正式移送审理10日前提出,与案件审理室沟通, 并报双方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调查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六条 案件审理室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 2 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提出审理意见。
  案件审理室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可以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和违法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第七条 审理中,对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的,按程序报批后,由案件审理室退回调查部门重新调查。
  对基本事实清楚,但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按程序报批后,由案件审理室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调查。
  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结束后,调查部门应及时将补证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案件审理室。
  第八条 审理组形成审理意见后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讨论。
  案件审理室与调查部门就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的,由分管案件审理室的委领导主持召开审理协调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第九条 审理工作结束后,案件审理室应形成审理报告,并在审核调查部门《起诉建议书》的基础上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按程序报批后,提请审议。
  第十条 审理报告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涉案款物情况、调查部门意见,并提出给予处分、涉案款物处置以及是否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等审理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
  对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者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向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会议或书面等方式咨询。
  在审理阶段,对存在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等情形的,按程序报批后,由案件审理室组织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参加论证人员应当对论证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由法律专家委员会形成会议纪要。
  咨询、论证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保密规定,相关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后,可以书面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提前介入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指派检察官带队介入并成立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应当在15日内审核案件材料,对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提出书面意见,对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
  书面意见应当包括提前介入工作的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意见、补证意见及需要研究和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十五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室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小组书面意见审核后,需要补证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交由调查部门进行补证。补证工作结束后,调查部门应当形成补证情况报告,并将调取的证据材料装订成卷,一并移送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