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模拟)
*检未检刑诉[2015]27号
被告人方和东,曾用名方东东,男,1999年1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汉族,初中毕业,住所地***浒山乡水桥村60号。2014年11月19日因盗窃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不予执行。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和东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手里后,于2014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谢花枝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方和东趁邻居家无人,通过自家平房屋顶翻越到东邻谢花枝家平房上,进入被害人谢花枝的住宅内,将被害人存放在卧室衣柜中的现金12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说明、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各一份。***人民医院体检报告单一份。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花枝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和东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东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立案决定书检察员:**** ****
201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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