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三则?
春秋
孟子?
鱼我所欲也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注释: (1)得兼:同时获得。 (2)苟得:苟且取得。 (3)患:祸患,灾难。 (4)辟:通“避”,躲避。 (5)如使:假如,假使。 (6)不为:不愿意这样做。 (7)勿丧:不丢掉。 (8)蹴:用脚踢。 (9)何加:有什么益处。 (10)奉:侍奉。 (11)本心:天性,天良。
鱼,是我所想要的;熊掌,也是我所想要的。两种东西不能同时得到,舍弃鱼而选取熊掌。生命也是我所想要的;道义也是我所想要的。两样东西不能同时得到,舍弃生命而选取道义。生命是我所想要的,但我所想要的还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所以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情。死亡是我所厌恶的,但我所厌恶的还有比死亡更可怕的事,所以有的祸患不躲避。如果人们所想要的东西没有能比生命更重要的,那么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方法有什么不可以用的呢?如果人们所厌恶的事情没有比死亡更可怕的,那么凡是可以躲避祸患的手段有什么不可以用的呢?按照这种方法做就可以生存然而有人却不用,按照这种方法做就
可以躲避祸患然而有人却不去做。是因为,所想要的东西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厌恶的东西有比死亡更可怕的。不仅仅是贤人有这种本性,每个人都有这种本性,只不过贤人能够不丢弃罢了。
一碗饭,一碗汤,吃了就能活下去,不吃就会饿死。可是没有礼貌地吆喝着给别人吃,走在路上的人不肯接受;用脚踢着给别人吃,乞丐也不愿意接受。如果见了高位厚禄不分辨是否合乎礼义就接受了,这样,优厚的俸禄对我有什么益处呢?是为了住宅的华丽、妻妾的侍奉和熟识的走投无路的穷人感激我吗?先前有人宁肯死也不愿接受一豆羹,现在有人为了住宅的华丽却接受了不合礼仪的高位厚禄;先前有人为了大义,宁肯死也不愿接受一箪食,现在有人为了大小老婆的侍奉却接受了不合礼仪的高位厚禄;先前有人为了大义,宁肯死也不愿接受一箪食,现在有人为了熟识的穷人感激自己却接受了不合礼仪的高位厚禄。这种做法不也是可以停止不做吗?如果这样做了,这就叫做丧失了他的天性。
(1) 富贵不能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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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曰:“是焉得为大丈夫乎?子未学礼乎?丈夫之冠也,父命之;女子之嫁也,母命之,往送之门,戒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鱼我所欲也翻译及原文注释: (1)淫:使……扰乱。 (2)得:实现。 (3)之:代志向。 (4)由:实行。 (5)道:原则,行为准则。 (6)移:使……改变。 (7)威武:威胁暴力。 (8)屈:使……屈服。
导读:?孟子在本文中驳斥了纵横家眼中的“大丈夫”,提出了自己立身处世所持的“大丈夫”精神,体现了儒家历来刚正不阿,特立特行的品格。
景春说:“公孙衍和张仪难道不是真正的大丈夫吗?发起怒来,诸侯们都会害怕;安静下来,天下就会平安无事。”
定要恭敬,一定要谨慎,不要违背你的丈夫!’以顺从为原则的,是妾妇之道。 至于大丈夫,则应该住在天下最宽广的住宅里,站在天下最正确的位置上,走天下最光明的大道。得志的时候,便与老百姓一同前进;不得志的时候,便独自坚持自己的原则。富贵不能使其骄奢淫逸,贫贱不能使其性情改变,威武不能使其屈服意志。这样才叫做大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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