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综合管理体系
文件编号:ASYC/ZH-QD-RL-11
版本:B/0
受控标识:
控制文件
编制:人劳科审核:武明批准:徐铭
2010年9月15日发布 2010年10月20日实施
1.0目的
为顺利打通“三条通道”,建立健全科学用人机制,营造专业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充分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2.0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局(公司)全体员工。
3.0工作内容
3.1总则
3.1.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通过公开所设岗位、职数、职责及聘任程序,严格考核,择优聘任,扩大聘任工作的透明度。
3.1.2“评聘分开、岗变薪变”原则。凡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技能等级人员均实行对等聘任、高评低聘或不予聘任。自受聘之日起按所聘岗位取薪。
3.1.3“最佳组合”原则。确保所设岗位之间工作协调、配合有序、效率最佳,不得交叉或重叠设岗。
3.1.4“分级考核、统一审批”原则。根据申报情况,各单位、部门可按核定职数1:2比例组织推荐拟聘人选,报聘任领导小组评聘审批。
3.1.5“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资格与行政管理职务不得同时兼任”原则。凡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技能等级资格者,不得再兼任行政管理职务。
3.2聘任工作由市局(公司)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资格聘任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3.3 岗位设置
3.3.1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名称
原则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包括高级农艺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政工师、高级人力资源师和二级律师等;
设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包括农艺师、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工程师、政工师等;
设初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包括助理农艺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审计师、助理工程师、助理政工师等。
3.3.2技能等级资格岗位名称:
原则设高级技师岗位:包括高级烟叶分级技师、高级卷烟商品营销技师和高级专卖管理技师等;
设技师岗位:包括烟叶分级技师、卷烟商品营销技师、专卖管理技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力资源师、高级物流师和驾驶技师等;
设高级工岗位:包括烟叶分级工、卷烟商品营销员、专卖管理员、物流师和驾驶员等;
中级工岗位本次不予设置,按相关规定享受津补贴。
3.4 竞聘条件:
3.4.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讲原则、顾大局,服从组织分配,刻苦专研,工作责任心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4.2有较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克己奉公、众公认;
3.4.3取得国家和省、市局(公司)认可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资格的在岗员工;
3.4.4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和业务管理能力;
3.4.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4.6任职资格要求: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在相应岗位工作1年以上,中级2年以上,高级3年以上;中级技能资格须在相应岗位工作1年以上,高级2年以上,技师3年以上;
3.4.7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岗位所需具备的其它条件。
聘任书3.5 聘任程序及时间安排
3.5.1 根据《实施方案》公布岗位职数、职责等需公开的内容,各单位、部门组织学习;
3.5.2 凡符合条件者对照《实施方案》自愿在所在单位、部门申报;
3.5.3 各单位、部门将申报材料报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进行公布;
3.5.4 各单位、部门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或《技能等级资格聘任审批表》,审议竞聘报告并填写推荐意见;
3.5.5 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推荐意见,形成考核结论,报聘任领导小组审批;
3.5.6 聘任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论,结合所定职数确定拟聘人选,并进行公示;
3.5.7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或《技能等级资格聘任书》。
3.6 聘任规定
3.6.1 竞聘人员结合所在岗位专业、技能职责及履职情况,撰写1500—2000字的竞聘报告,交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定;
3.6.2 竞聘者限报一个岗位(可申报同专业下一级岗位),若某一岗位唯有一人竞聘且条件不符合的不
予聘任,由领导小组改聘其他符合该岗位条件人员;
3.6.3 对无符合条件人选的岗位,可暂不聘任,待有符合条件人选时再作选聘;
3.6.4 聘任的同时,原任职务(岗位)自然解除,受聘者均按新聘职务(岗位)取薪;
3.6.5 聘期为一年,凡聘期内达退休年龄的自然解聘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3.6.6 聘期考核,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和技能等级资格聘任暂行办法执行;
3.6.7 凡未参加竞聘的人员,不列入拟聘范围。
3.7 工作纪律
3.7.1 聘任工作坚持公道正派原则,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
3.7.2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严格把关,不徇私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严肃处理,取消聘任资格;
3.7.3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且认真填写推荐意见,确保竞聘者所提供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3.8 解聘规定
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3.8.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查处的;
3.8.2 不能履行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8.3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的;
3.8.4 聘期内不胜任工作的;
3.8.5 聘期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的;
3.8.6 严重失误、失职的;
3.8.7 业务或专业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3.8.8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损害企业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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