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卫办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创卫办设立创卫办主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派遣任职。
第三条 创卫办主任负责全面组织和管理创卫工作的开展,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章 创卫工作目标
第四条 创卫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城市卫生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第五条 创卫工作的具体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改善城市卫生状况,减少垃圾和污染物的排放,提高市民卫生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提升城市形象。
创卫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创卫办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创卫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政策,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
(二)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卫生排查和整改工作,督导相关部门的工作落实;
(三)开展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
(四)组织开展城市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
(五)组织开展城市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提高市民的使用便利度;
(六)接收市民对环境卫生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七)定期组织召开创卫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创卫办工作流程分为以下步骤: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
(二)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卫生排查和整改工作;
(三)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
(四)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
(五)维护和管理城市公共设施;
(六)处理市民投诉和举报;
(七)定期召开创卫工作会议;
(八)总结经验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创卫办预算由相关部门提供,主要用于开展创卫工作需要的费用支出。
第九条 创卫办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预算支出,合理利用预算,确保创卫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创卫办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创卫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由相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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