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20 ;
ICS 97 A 12
GB 5296.2-200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5296.2—1999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原则
5 使用说明的内容
6 使用说明的形式
8 使用说明的耐久性
前    言
GB 5296的本部分规范性技术要素中5.1.4、5.2.3和5.3.12为推荐性的,其余章条为强制性的。
GB 5296《消费品使用说明》分为如下7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第5部分:玩具
第6部分:家具
第7部分:体育器材
本部分为GB 5296的第2部分。
本部分是依据GB 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对GB 5296.2-1987进行的第二次修订。本部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296.2-1999。
本次修订相对于上一版,主要有以下变化: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
—— 4.1条增加下述内容:“其基本内容和总要求应符合GB5296.1的规定。”
——将“产品主要技术规格”改为“产品安全指标”(原4.1.3,现5.1.3);
——删除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安全认证”(原4.1.7,4.1.8);
——将产品“生产者”改为“制造商”(原4.1.6、4.2.7和4.3.9现5.1.6、5.2.7和5.3.9);
——将“图形标志”改为“储运标志”(原4.2.5,现5.2.5);
—— 5.3.6中,对“注意事项的标注应考虑如下内容”增加了下述条款:“有安全期限要求的产品,应以安全警示方式标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和“不当的处理,处置造成对环境的污染”等内容;
——在6.3 “随同产品提供的信息资料”对“提供纸质使用说明书包括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外,还包括“非纸质载体(如光盘、企业网站等)其他内容”。
本标准应与GB 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  总则》配合使用。
本标准由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海尔集团、海信集团、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左佩兰、朱焰、王世川、王海军、刘志旭、王亚力、陈子良、许分明、曹振尉。
本部分历次发布时间:GB 5296.2-1987、GB 5296.2-1999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1 范围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使用说明编制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陈子良
本部分适用于家用电器和类似用途电器使用说明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296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 总则
GB/T 5465.2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GB/T 16273.1  设备用图形符号  通用符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
在家庭、寓所及类似用途场合,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电器装置。
[GB 4706.1-2005,定义 ]
3.2
使用说明instruction for use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志、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表示。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括:设备操作器(键、钮)上的说明、设备操作中的电子显示说明]、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文件或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交付。
[GB 5296.1-xxxx,定义3.3]
4 基本原则
4.1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和总要求应符合GB 5296.1的规定。
4.2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内容,也不应借用使用说明掩盖产品设计上的
缺陷。
4.3使用说明的内容应简明、准确,易于阅读和理解。
4.4  使用说明应能指导使用者安全正确使用,以避免事故发生,减少产品的故障和损坏,并妥善安放和保养。
5 使用说明的内容
5.1 产品上标注的内容
5.1.1 产品名称
产品应标注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应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的规定名称相一致。
5.1.2 产品型号
产品应标注型号。
5.1.3 产品安全指标
产品上应标明该产品所适用的安全标准规定标注的主要技术要求和规格。
5.1.4 图形符号
产品上的各种图形符号的标注应符合GB/T 5465.2、GB/T 16273.1以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便于使用者识别和理解。
5.1.5 安全警示
产品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应有安全警示。安全警示的标注应符合GB 5296.1的规定。
5.1.6 制造商的名称
国内生产的产品上应标明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制造商的名称,但应标注原产地(国家或地区)。
5.1.7 生产日期
产品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有产品安全使用期的产品,应注明。
5.2 产品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
5.2.1 产品名称
产品包装上应标注名称且与产品上标注的一致(见5.1.1)。
5.2.2 产品型号
产品包装上应标注型号且应与产品上标注的一致(见5.1.2)。
5.2.3 别指示
产品的包装上应标明该产品的别指示。
5.2.4 包装外形尺寸、产品毛重
大型产品的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包装箱的外形尺寸、产品毛重等。
注:大型产品如洗衣机、空调器、电冰箱等。
5.2.5 储运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