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生恋爱关系法》(草案)
(2010年10月中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生恋爱关系法》(草案)出台,以期全景式地反映当代大学生的恋爱风貌,并给予指导和帮助,希望大学生能够从中有所体悟。并祝所有的大学生都能够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幸福。为盼!)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相恋
第三章恋爱关系
第四章分手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当代大学生恋爱关系的准则
第二条.实行恋爱自由,男女唯一,双方平等的恋爱制度
第三条.男女朋友双方负有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恋爱关系
第四条.恋爱中的男女有选择属于自己的恋爱方式的自由,亦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
第五条. 禁止有对象者再与第三人搞暧昧关系,禁止使用恋爱暴力,禁止借确立恋爱关系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二章相恋
第六条.爱情,是一对男女之间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共同的生活理念,在各自内心中形成的、对对方最真挚的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最强烈的感情。是两颗心灵相互向往、吸引达到精神升华的产物,是一种高尚的精神生活。
第七条.是人类永恒的话题,相恋是爱情的起点。
第八条.喜欢不等于爱,爱是喜欢的高级阶段。
第九条. 大学生的爱情三步曲:好感,爱慕,相恋。
第十条.恋爱应以婚姻为目的。一切不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谈恋爱全是耍流氓
第十一条.确立恋爱关系必须有双方的合意。“一厢情愿”和“暗恋”只是思维活动了一下,不能算是真正的“相恋”,更不能称之为“恋爱关系”
第十二条.男女朋友的相恋是一个过程,是经过一定时间的相识、相知再到相恋的自然发展。应避免闪电式、快餐式的相恋。
第十三条.恋爱是纯洁的、温馨的,是人类最美好的情感之一,应避免功利化
第十四条.每个人都具有向自己倾慕的对象表达爱意的权利
第十五条.情侣之间相恋时,应有属于这份恋爱关系自己的纪念日,以此来加深双方的感情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相恋:
1)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共同生活的疾病
2)直系亲属之间
3)已经有对象者,又与第三者确立恋爱关系的
第三章恋爱关系
第十七条.恋爱关系的确立是指男女依法结为情侣的行为
第十八条.恋爱中的男女,无论其家庭背景和出身等其他任何外界因素,在恋爱关系中的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九条.恋爱可分为初恋、热恋和沉恋三个阶段。此三个阶段为依次转化的关系,即从懵懵懂懂的初恋到激情澎湃的热恋,再到细水长流的沉恋,沉淀后的爱情终以亲情为归宿
第二十条.大学生应当追求积极的、有活力的、具有建设性的恋爱关系
第二十一条.恋爱中的男女朋友负有共同成长和相互提高的义务,可共同在社团活动、专业学习等各个领域,比、学、赶、帮、超。以共同进步和共同成长为追求
第二十二条.恋爱中的男女要纠正享乐主义的恋爱观,尽量避免经常性的逛街、购物及其它娱乐和高消费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恋爱中的男女应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尽量避免在饭馆、剧院、公园等公共场所的亲昵行为。同时,也应尽量选择在在人多的地方谈恋爱。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大学的自习室中有亲昵行为,甚至是性行为的发生
男女爱情
第二十五条.恋爱中的男女朋友之间应追求属于自己的“恋爱文化”尊重对方的独立性的心理需求,求同存异,同心同德
第二十六条.情侣之间发生争执时,要看做是正常现象。因为,毕竟双方是来自有诸多不同点的个体。所以当以相互理解为上策
第二十七条.当双方的争执发生之后,若不是女方有重大过错,男生应主动示好,以彰显自己作为一个男人的风范和气度
第二十八条.女生在争执发生后,即使自己有理且占了上风,也不宜不依不挠,纠缠不休,尤其是在人前,要给自己的男友留足面子
第二十九条.恋爱中的情侣之间要相互尊重对方的个人隐私,要明白,两个人的感情再好它也是两个人,未经对方允许,不要随意翻看对方的手机短息和日记本等
第三十条.情侣双方应给予对方足够的个人空间,不提倡两个人时间粘在一起。两人当以学业和事业为重,不可因为只顾花前月下和缠缠绵绵而荒废了学业和事业
第三十一条.男女朋友双方在自己的对象之外,可以有自己的哥们儿和们儿,不应因为性别缘故而“重轻友”
第三十二条.男女朋友的一方有过一段恋情的,要妥善处理好相事宜,既然一段新的恋情已经开始,就应该严肃对待,不可轻慢。另一方则应当给予对方充分的信任,万不可为一些子虚乌有的事而纠缠不清,难以自释
第三十三条.已确立恋爱的一方被发现还与第三人存在暧昧关系或另行确立了恋爱关系的,以此可认定为此人人品低劣,不可再交。无过错方可保留随时分手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当遇到失恋时,应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痛苦是正常的,但要明白以下几条心情定律:1).没有什么感情是永恒不变的,来了的可以去,去了的可以来,爱情也是一样
2).人的感情需要是多方面的,失去了爱情还有友情和亲情在。它们更需要去珍惜
3).人类消化痛苦的能力是相当强大的,大多数人对失去亲人的痛苦都能很快适应过来,更何况爱情乎!
4).失恋,也许可以证明你们的感情条件还不太成熟,你们都还在寻最适合自己的人
第三十五条.恋爱中的男女应禁止婚前性行为,在校期间的恋爱关系毕竟还存在着较大的不稳定性,婚前性行为对双方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存在不利的影响,故应避之
第三十六条.情侣双方要纠正享乐主义的恋爱观,特别是男方,要培养对女方的责任感,从而克制自己的冲动。女方也要多从自己的长远幸福考虑,增强自珍、自重、自爱的思想
第三十七条.拍拖的经费,不宜从父母处索取,或者,至少不要要得太多。情侣双方可以通过奖学金、兼职等途径挣得自己拍拖的“经费”
第三十八条.情侣双方可视条件建立自己的恋爱“小金库”,将自己的生活费的结余、奖学金、兼职的工资等收入存入其中,以备将来工作或其他的不时之需。
第三十九条.上述恋爱“小金库”,可一方持卡,一方持密码。也可全由一方保管。
第四十条.男女朋友双方的出外消费,应以“男方主动,AA为主”为原则,诸如,约会、K歌、逛街、购物等均在此列
第四章分手
第四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分手的,应予分手。但应以感情确实破裂难以挽回为前提条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亲友调解无效的,应予分手:
1)已有对象者又与第三方确立恋爱关系的
2)实施恋内暴力,或恶意欺诈对方钱财者
3)有酗酒、沉溺网络游戏、热衷于打架斗殴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者
4)因感情危机而导致的失去联系,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恋爱关系破裂且难以挽回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直接提出分手,并可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1)有对象者又与第三者同居的
2)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与自己谈恋爱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男女一方因家庭、学业、事业等原因处于情绪极度低落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分手
第四十五.条情侣分手后,男女双方出于完全自愿恢复恋爱关系的,可自行恢复
第四十六条.分手时,男女双方曾共同购置之物,如自行车、MP3、电脑等物,应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可由双方的共同好友主持,以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无果时,作价平均分担
第四十七条.情侣分手后,双方曾互送的物品,应视情况妥善保管,可到当地的“分手恋人纪念物存放馆”予以寄存。或者交由“晨风分手恋人纪念物存放馆”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十八条.上述举措是为保留原有情侣之间的那份纯粹和温馨,但双方认为无此必要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情侣分手后,双方应以一种理智的心态看待自己曾经的恋情。争取正常朋友关系的维持。严禁意气用事及采用任何方式对前男(女)友进行心理和身体方面的伤害。否则,将参照《中华任命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予以严惩。
第五十条.情侣分手后,应就恋爱期间知悉对方的隐私予以保守,不得恶意中伤、肆意报复,更不得趁机要挟,违者,天诛地灭。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指大学生是指接受专科、本科及同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五十三条.本法配合中华任命共和国的其他部门法同步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10年11月11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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