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眼中的纪检工作
纪检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体制的一项重点工作,一直以来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肩负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的三大重要任务。在具体的工作实务中体现为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三项经常性工作。
纪检工作在我党发展历史中,在具有中国特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中,在具体的机关建设、机关工作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保障惩治作用。从反腐倡廉的开展到党风廉政的建设;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践行到党员先进性的教育;从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到和谐社会理念的执行;从依法行政的提出到阳光政务的铺开;从党风行风的整顿到机关软环境的改善;从民主评议的拓深到各项专项治理的落实;从党章党纪的完善与修正到《廉政准则》的颁布和实行,无一不与纪检工作密切相关,无一不关系到我党立党执政、执政兴国,兴国为民,为民谋利的大事。因此,做好纪检工作的意义非比寻常。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推进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推进党建工作的伟大工程中,纪检工作在工作理论和实际公务,在自身机构建设和工作职能方面不断转变、不断创新、不断突破,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对纪检工作的要求,同时纪检工作也显现出许多新的特点需要我们在工作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纪检工作的转变
一是纪检机构领导体制的转变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实行何种领导体制,我们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进行过探索,其间有过反复,认识上也不够统一。改革开放初期,刚刚恢复重建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仍然沿用八大以来的领导体制,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领导体制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矛盾,与新时期党的纪检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显然是不适应的。比如一些党委对纪检工作不理解、不重视、不支持,特别是某些党风存在严重问题的党委,更是给纪检工作造成一定的干扰。1980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正式向党中央提出建议,将中央纪委以下的各级纪委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党中央批准了这个建议。1982年,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
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从一大到十七大》,第我的工作123页。)1992年,十四大党章又增加了关于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后来的几部党章都采用了这个提法,双重领导体制一直沿用至今。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党情的,带有鲜明的中国特,是现实可行的,也是有效的。
  二纪检机构的产生方式的转变
从历史上看,党的纪检机构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产生,一种是由党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种是由党委全委会产生。80多年来,我们党在纪检机构的产生方式上总是反反复复,党的五大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七大党章规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中央监察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央纪委是由中央直接决定的。50年代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是由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根据八大党章关于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的规定,中共八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新时期恢复重建的中央纪委,最初也是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的。直到党的十二大以后,才统一为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表面看来以上两种方式似乎没有太大的差别,实则不然,这关系到纪检机构的性质和地位。
如果纪检机构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纪委就不同于一般的党委工作部门,而是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确立纪委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提高纪委的地位。如果纪检机构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那么纪检机构就只能等同于一般的党委职能部门。改革开放以来纪检机构产生方式的改革,表明了纪检机构地位的不断提升。
  三是纪检机构的职能任务的转变
随着党所处地位和环境的变化,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不同,纪检机构的职能任务不断拓展。总体看来,在强化惩处职能的同时,加大了监督、教育和保护的职能。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了纪检机构的三大任务和三项经常性工作。十四大党章、十五大党章重申了这些规定。十六大党章规定了纪检机构的三大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在三大任务中增写了协助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五项经常性工作中增写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这些规定体现了新形势下纪检工作的新定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纪检机构监督主体和组织协调的职能。十七大党章重申了这些规定。
  除此以外,党的十四大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进入新世纪,中央纪委、监察部全面实施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中央加大下派纪委书记和省级纪委书记异地互调的力度,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其职能主要是加强对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以及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这些都是完善纪检机构领导体制、发挥纪检机构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