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为了加快青年教师的成长,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 传、帮、带作用,使广大青年教师早日熟悉业务,掌握教书育人的规律,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以适应当前飞速发展的教学改革形势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我院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的青年教师,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任职期间与导师签订“帮学协议”,接受导师的指导和院、系两级考核。
(一)调入本院不满三年,讲师(含讲师)职称以下的教师;
(二)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三年,讲师(含讲师)职称以下的教师;
(三)虽在学校工作三年且又是讲师职称的教师,但专业水平、职业素养急需要提高的教师。
二、上述所列青年教师未接受导师指导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独立承担教学任务,不能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
三、导师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给青年教师起表率作用;
(二)热爱本职工作,工作态度认真;
(三)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较高教学和科研水平的讲师;
(四)在本专业教学和学术上有较高水平;
(五)与被指导教师所授课程一致。
四、导师职责
(一)思想上严格要求。帮助青年(新)教师认识高校教师的崇高地位和历史责任,努力敬业爱岗,做到关爱学校、关爱学生、关爱同事、关爱自己,自尊 、自律、自爱、自强,积极探索教育规律,当一个称职的教师。
(二)生活上主动关心。经常了解青年(新)教师的所思所想,了解和掌握它们的物质生
活和精神状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及时向学院或系里反映问题,如有结果,亦应及时反馈给青年(新)教师。
(三)业务上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熟悉并基本掌握各个教学环节,具体包括:
1、教学计划的制定及总结的书写;
2、备课及教案书写(第一年新任教师的教案,指导教师要审阅签署意见);3、作业批阅及学生学习评价;
4、课堂教学过程的指导(说课、跟踪听课、评课);
5、习题选编及命题制卷;
6、了解学情及教学辅导等。
结合教学,导师应为青年教师系统讲一门示范课,每学期至少听被指导教师与自己同一门课程课时的三分之一,并进行课堂教学现场诊断与辅导。
(四)每学期要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情况写出书面考核报告,并交所在系(部),并报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备案。
(五)导师应制定详细的指导计划,指导期结束前,与青年教师共同拟订其学术发展方向。
五、青年教师职责
(一)积极主动接受导师指导与教诲。
(二)原则上自始至终要跟导师与自己相同课程的班级听课,至少不能低于课程时数的三分之二。
六、导师遴选程序
(一)由教研室提名推荐导师人选,系(部)初审,并明确该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聘任。
(二)青年教师与指导教师的结对可以双向选择,也可由系部统一指派,结对的一定是本
学期相同课程的教师,系部每学期开学前前把结对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备案。
七、导师任期
青年教师(一)任期为一个学期。如需要,可续聘。
(二)每名导师只能指导1名青年教师。
八、导师与被指导教师工作量的计算
指导一位青年教师按导师实际指导课时*职称单价*0.9的系数计入教学工作量,被指导教师按照每节课10元的标准进行听课补助。从系部包干经费中列支。
九、考核
(一)学院、系(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导师以及青年教师执行导师制的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通知责任方及时整改。每学期期末,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应将听课笔记交系(部)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导师应对其自身辅导情况与被辅导者得者的教学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相关系(部)与教务处审核备查。
(二)青年教师履行本规定的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和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每学期末,教务处、院教学督导组对导师与被指导教师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为不合格者,除工作量不能计算外,还将按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三)教研室每学期初组织听一节青年教师教学汇报课,每学期末组织听一节考核课,指导教师作好安排,且作好评课总结。
(四)学院导师制的考核工作由系(部)、教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