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20
【字 号】吉建村[2012]21号
【施行日期】2012.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危房改造申请书
(吉建村〔2012〕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省发改委地区经济处、省财政厅社保处。
  联系人及:
  附件: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2年8月20日
  附件:
  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危房项目改造,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贫困众自愿改造危房的积极性,发挥贫困众建设的主体作用。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为农村危房改造创造条件。
  (二)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的原则。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规划,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村庄规划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向有规划的行政村、中心村倾斜,先行安排能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或原宅基地建设的改造户;统筹协调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处于地质灾害地区危房改造,要结合村屯合并整村选址重建;对拟撤并村屯的危房改造,要向中心村聚集。
  (三)坚持经济安全、厉行节约的原则。各地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房面积和标准,加强农房改造建设质量监管和指导,在确保农房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前提下,引导和帮助农户选择新型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建筑材料和工艺。
  (四)坚持政策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
果,规范操作程序,通过村民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各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五条 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组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为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协调推进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农村危房改造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协调处理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制定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措施。
  (三)研究制定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组织检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进度等情况,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五)协调落实国家、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计划,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六)跟踪掌握、统计汇总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
  (七)完成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推进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危改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工作。
第三章 建立普查档案
  第八条 农村危房普查是指在省政府统一部署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愿申请农村危房
改造的农户进行贫困户家庭认证和其房屋鉴定,并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登记造册,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分户纸质档案、汇总档案和相关电子信息档案的行为。
  第九条 农村危房普查档案建立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村级负责贫困户相关申报纸质材料的收集并上报乡镇危改办;乡镇危改办负责按户整理、装订和保管纸质档案,建立相应电子信息档案并上报县(市、区)危改办;县(市、区)危改办负责纸质和电子信息档案的审核验收、汇总并上报市(州)危改办;市(州)危改办负责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的复核验收、保管电子信息档案并上报省危改办;省危改办负责电子信息档案审查、汇总和管理。
第四章 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各级政府推进组要依据本行政区域农村危房普查结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提供依据。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应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申报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并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属于全省农村危房普查档案在册的危房户;
  (三)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一)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二)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三)无居住房屋的。
  第十三条 农民自愿申请。
  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应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建立农户危房改造档案所需基础资料:
  (一)本人或他人代写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二)本人或他人代为填写的《农户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对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贫困情况、住房危险程度、改造方式方法、改造总投资、已筹资金和拟申请补助金额、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即提供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贫困情况证明。即提供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危房情况证明。即提供有固定参照物和房主在内的整栋和局部危险部位的现住房照片,其中整栋危险房屋或处于危险场地的房屋只提供整栋房屋照片。
  第十四条 村委会评议。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
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评议。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众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在调查房屋危险程度时,按照国家《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进行评定,同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房屋危险程度初步确认后,由乡(镇)危改办协调县级以上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机构,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出具房屋鉴定报告,经申请人签字后,由乡镇危改办存入申请人的农户危房改造档案中。
  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危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