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政协是专门的协商机构,协商议政是它的主要目标任务。人民政协协商议政能力的实质是各级政协组织在各种协商议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建言献策能力,它分为三个层次:人民政协对外的整体的献策能力、各级政协机关在组织委员协商议政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协调组织能力和政协委员的个体建言献策能力。人民政协的协商议政能力实质上是我国协商民主发展水平的体现,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体现,是党和国家吸取民意水平的体现,是我国公众政治参与水平的体现。
[关键词]政协章程人民政协 协商议政能力
[中图分类号]D6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2803(2016)02-0031-04
提高协商议政能力是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明确人民政协协商议政能力的内涵与实质,是有效提升其能力的前提。能力,是指主体顺利完成某一目标或任务时所必须具
备的主观条件。在这个概念中,有两个关键词:目标任务和完成目标任务的主体所具备的主观条件(与完成目标任务所需要的客观条件相对)。主体不同,所具有的能力素质(即主体所具备的主观条件)不同;目标任务不同,所需要的能力内容不同。因此,在研究人民政协协商议政能力时,必须从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在该性质定位基础上人民政协要完成的目标任务、该目标任务对任务主体的能力要求等方面出发,来分析它的内涵与实质。
一、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专门的协商机构,而非权力机关、决策机构
人民政协已经成立60余年,它的性质定位从执政党和国家高层来说,一直都是清晰的,不同时期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人都对此有明确表述。同志明确指出,“政协不能搞成国家机关,如果那样就成为二元了,民主集中制就讲不通了”[1] 。同志在1980年修订政协章程时也认为,“不要把政协搞成权力机构,政协可以讨论,提出批评意见,它不同于人大”[2]。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他也在其他很多场合强调,人民政协不属于权力机关,它是“专门的协商机构”。2015年全国政协工作报告再次申明,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构,也不是决策机构。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