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6.09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审计署起草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4年7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v),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审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对审计发现的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管理漏洞和体制、机制、制度缺陷,研究提出改进意见。”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应当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监督资源,避免政府其他部门与审计机关重复监督。”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检查考核下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报告、述职等制度。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各项审计业务成果;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
“(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本级人民政府就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作出的裁决决定和复议决定;
“(七)审计机关诉讼事项及判决结果;
“(八)审计人员职务犯罪诉讼事项及判决结果;
“(九)审计署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人力和经费,并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审计法实施条例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建立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审计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新招录审计人员除参加公务员统一招考外,还应当由审计机关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相关专业知识。”
七、将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或者在部分专业性强的岗位实行聘任制。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设立的承担审计职责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按程序转为公务员。”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
九、将第十五条部分内容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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