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起步较晚,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取得了长足进展,逐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但从实践来看,问题也暴露不少。本文对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完善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措施。
一、引言
政府审计公告制度是政府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政府审计公告制度是保障执法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措施,可以将被审计单位使用国家资源的信息向社会公众传递,能够有效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是国家治理的需要,也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起步较晚,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取得了长足进展,逐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但从实践来看,暴露出的问题依然很多。本文由收集整理只有充分认识到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意义及实施中的问题,才能更好地改进这项工作,使其不断完善。
二、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理论基础
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起步较晚,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取得了长足进展,逐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但从实践来看,问题也暴露不少。本文对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完善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措施。
一、引言
政府审计公告制度是政府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政府审计公告制度是保障执法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措施,可以将被审计单位使用国家资源的信息向社会公众传递,能够有效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是国家治理的需要,也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起步较晚,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取得了长足进展,逐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但从实践来看,暴露出的问题依然很多。本文由收集整理只有充分认识到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意义及实施中的问题,才能更好地改进这项工作,使其不断完善。
二、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理论基础
自2001年以来关于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研究已成为热点,众多学者纷纷从不同的理论学派的角度就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的理论根源进行解释,流行观点有公共选择理论、信息传播学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法律社会学理论及受托责任理论等,其中,最主流的理论是受托责任理论。该理论认为,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的重要条件或前提。我国会计学家杨时展最早提倡受托经济责任审计,他认为,审计与会计责任密不可分,审计是在会计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审计活动的必要性在于监督会计责任贯彻的整个过程和结果。秦荣生认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政府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根据我国宪法,国家一切权力、一切资源为人民所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将国家资源,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给人民选举出来的该级人民公仆(各级人民政府和他们的工作人员),按照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国民经济计划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去经营管理。政府完成人民的委托,接受由人代会产生的审计机关进行的监督。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独立认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即人民报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人民据此决定是否解除政府和公仆们的责任。可以说审计信息披露是受托责任的最终体现。审计法实施条例
受托责任理论从国家审计的本质——国家审计受谁委托、为谁负责、向谁报告的问题出发,研究政府审计存在的核心意义,从而推导出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与之前的
受托责任理论从国家审计的本质——国家审计受谁委托、为谁负责、向谁报告的问题出发,研究政府审计存在的核心意义,从而推导出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与之前的
理论相比更能抓住事物本质,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观点应成为以人民利益为宗旨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明确的概念。
三、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发展情况及完善措施
1.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发展状况。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起步较晚,在 2002年以前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之中。如1994 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是最早提及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条文,但这个规定用的是可以,随意性较大,因此该条文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1997 年《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至2001年,审计署3 号令颁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规定了对外审计公告的形式;2002年,颁布《审计署审计結果公告试行办法》,将审计机关的公布审计结果权独立出来予以细化和规范;2003年审计署发布《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规定: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通过上述脉络,可以看出我国正在逐步完善政府审计公告制度。另外,从实践
三、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发展情况及完善措施
1.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发展状况。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起步较晚,在 2002年以前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之中。如1994 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是最早提及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条文,但这个规定用的是可以,随意性较大,因此该条文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1997 年《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至2001年,审计署3 号令颁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规定了对外审计公告的形式;2002年,颁布《审计署审计結果公告试行办法》,将审计机关的公布审计结果权独立出来予以细化和规范;2003年审计署发布《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规定: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通过上述脉络,可以看出我国正在逐步完善政府审计公告制度。另外,从实践
来看,2003年,审计署发布《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拉开了我国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大门。此后,审计署公布的审计公告结果在数量上呈浮动上升态势,不仅审计公告数量上有提高,审计公告的透明度也有明显的提高,报告中涉及的项目也更加丰富。但是,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重视程度仍不高、相关法制仍不够完善、政府审计公告的独立性不强、公告的范围较窄、公民满意度低等。
2.完善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建议。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日益加强,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越来越关注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有参与监督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需求。二是加强相关法律环境建设,构建科学的审计公告法规体系,强化审计结果公告的硬约束,如在《审计法》中增设专门条款,明确审计公告的主体、内容及具体要求。审计结果必须公告,如果不公告出来即为违法。三是逐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审计报告必须包括必要的审计范围。现在的审计结果公告主要以公布专项资金和政府财政预算公告为主,应随着社会公众对各种审计结果知情权的要求,以及国家审计工作目标重点的转移,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方面的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四是建立事后反馈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审计结果
2.完善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建议。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日益加强,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越来越关注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有参与监督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需求。二是加强相关法律环境建设,构建科学的审计公告法规体系,强化审计结果公告的硬约束,如在《审计法》中增设专门条款,明确审计公告的主体、内容及具体要求。审计结果必须公告,如果不公告出来即为违法。三是逐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审计报告必须包括必要的审计范围。现在的审计结果公告主要以公布专项资金和政府财政预算公告为主,应随着社会公众对各种审计结果知情权的要求,以及国家审计工作目标重点的转移,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方面的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四是建立事后反馈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审计结果
公告中没有全面反映审计整改检查情况或反映整改检查结果的审计结果公告数量少,将不利于被审计单位认真对待审计报告,落实审计整改意见,进而使政府审计流于形式,影响审计的权威性。因此,审计机关应该在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之后,做好审计整改检查,敦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审计处理决定,并将审计整改情况体现在审计结果公告中,及时通告给社会公众。五是改革审计体制,增强政府审计机关独立性。审计作为政府部门,接受政府管理,不能保证审计机关独立地公示审计结果。可修改《宪法》中审计体制的相关条款,强化审计的独立性。六是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政府审计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充分实现审计公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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