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审计核查社会中介机构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16.09.01
【字 号】万盛经开发〔2016〕50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审计法实施条例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
正文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审计核查社会中介机构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16〕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审计核查社会中介机构报告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第1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6年9月1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审计核查社会中介机构报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的审计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工作,促进中介机构依法诚信执业,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和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渝审发〔2015〕6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盛经开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核查中介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介机构报告核查是指审计机关派出审计人员,对中介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评估、审核、工程投资全过程控制等报告,在执业过程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遵守必需的工作程序等情况,对报告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进行核实调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的审计监督行为。
  第四条  审计局负责具体组织开展中介机构报告核查工作,并汇总处理核查结果。
  万盛经开区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拨款和属于审计范围的社会保障、社会捐助基金实施专门项目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管委会派出实施专项工作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性组织,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报告的核查工作。
  各单位应按季向审计机关报送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和结果。在审计机关开展核查工作过程中,应及时全面提供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所依据原始资料和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等,保证核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中介机构报告核查工作的对象是提供中介服务并出具报告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报告核查工作按照专项核查和常规核查两种组织形式实施。
  专项核查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核查工作开始前应组建专门核查组,向被核查的社会中介机构送达核查通知书,按审计项目管理规范实施核查,并逐项上报管委会。
  常规核查是在审计机关安排的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问题,由项目审计组向出具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取证后,由审计机关核查部门向中介机构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六条  审计局按两种方式组织实施的中介机构报告核查,每年应按不低于本辖区全部中介机构报告总量20%的比例安排,对标的评估值500万元及以上的评估报告和管委会交办进行核查的中介机构报告,应当组织核查。
  第七条  审计局安排对中介机构报告进行核查,应当在相关项目审计通知书中写明核查的内容和范围,在核查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措施、实施核查的人员、核查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审计局核查中介机构报告时,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一)中介业务程序的合规性。中介机构人员在中介业务过程中是否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相关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二)中介业务结果的恰当性。相关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中介业务结果,是否存在重大错漏;
对相关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是否如实披露和发表意见;出具的报告类型是否恰当。
  (三)中介执业的公正性。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从事被核查事项相关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情况。
  (四)其他影响中介机构报告质量的情况。
  第九条  核查中介机构报告主要采取查阅中介机构报告及其工作底稿、证据等资料,核实相关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或者资产,向中介机构、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
  被核查的中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审计机关核查工作,及时完整提供核查工作所需的资料。
  被核查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提供的与核查工作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审计局核查中介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质量时,对审计专业之外的技术问题,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核查工作。有关专家对其作出的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核查组在实施专项核查后,应当及时提交核查报告,反映核查情况和核查结果。常规核查的核查情况和核查结果,可与相关项目审计结果一并反映。
  核查报告主要反映被核查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的名称、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执行的中介业务程序和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对其处理的意见等。
  第十二条  审计局对中介机构及其报告存在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情节较轻的,由审计局责令被核查中介机构限期自行纠正;
  (二)对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自律组织处理;
  (三)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严重不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中介机构报告核查发现的问题,委托单位负有责任。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的,审计机关应依法处理,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在管理监督中介机构相关业务时,应充分运用核查结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审计局书面反馈运用情况;管委会相关部门、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评估、鉴证等业务时,应运用核查结果。
  第十五条  发改局运用核查结果的主要职责:
  (一)将核查结果作为选聘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概算编审的重要依据;
  (二)将核查结果作为选聘招投标评标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局运用核查结果的主要职责:
  (一)将核查结果作为选聘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国有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及时核实处理审计局移送的对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处理处罚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及时处理审计局核查中发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四)针对审计局核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七条  国资局运用核查结果的主要职责:
  (一)将核查结果作为选聘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国有企业审计、国有资产评估等业务的重要依据;
  (二)将核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局运用核查结果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核查结果,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作为推介和选聘中介机构实施国家审计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责令相关中介机构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检查落实整改结果;
  (三)及时向财政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报送核查结果,移送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处理处罚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及时向管委会报送对中介机构报告质量的核查结果以及管委会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对核查结果的运用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五)针对审计核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完善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九条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运用核查结果的主要职责:
  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在管理监督中介机构相关业务中,应当运用核查结果,协助审计局及时处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被核查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单位,根据审计局的核查结果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审计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