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审查(以下简称经审)工作,规范工会经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经审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经审监督制度。
第三条 工会经审工作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中国工会经审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经审监督。
第四条 工会经审会承担工会经审职责,采取年度审查与阶段审查、专项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工会经审遵循依法经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六条 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经审监督职责,工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经审人员审查,不得打击报复工会经审人员。
第七条 经审人员在经审过程中,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职业道德和纪律。
第二章 经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经审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九条 经审会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经审会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条 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经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十二条 工会经审会委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审查职责时,实行增补制。
第十三条 经审会主任由工会副主席兼任。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经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经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可以聘请具有经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经审员参与经审工作。
第三章 经审职责
第十六条 经审会对工会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
(六)对外投资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八)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
(九)撤并时的财务清算情况;
(十)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经审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经审会应当在经审职责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经审,并向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经审结果。
第十八条 经审会应当配合协助上级经审会开展各项经审工作。
第四章 经审权限
第十九条 经审会有权要求工会财务按时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经审会有权审查工会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
第二十一条 经审会有权对经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工会和工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经审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审会有权对经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经审会对经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有权向上一级经审会报告。
第五章 经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经审会根据工会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上级经审会的要求,制订年度经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经审会根据年度经审工作计划,确定经审项目,制订经审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经审会对工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对一次性支出占上年度收入20%以上的资产购置、召开会议、工程投资和改造及专项费用开支等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对财务决算和日常开支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第二十九条 经审会实施经审应提前通知工会,遇有特殊情况,得到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直接实施经审。
第三十条 工会应当对所提供经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并为开展经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经审会通过审查财务资料、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工会联系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开展经审,取得经审证据,做好经审记录,编制经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审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它费用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和其它费用收支情况作出的评价意见;
(三)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采取的措施;
(四)提出的改进预算执行和加强管理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经审会对相关事项实施经审后形成经审报告,并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工会接到经审报告应当向经审会回复意见,对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五条 经审会研究工会的回复意见后,将经审会的经审决定送达工会。工会收到审决定后,应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经审会。
第三十六条 工会或相关责任人员对经审会作出的经审决定不服的,自收到经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上级经审会书面申请复审。上级经审会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执行原经审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经审会应当建立经审整改督查制度,对工会进行经审回访,督促其落实整改意见,执行经审决定。
第三十八条 经审会应当每年向工会委员会报告经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经审会对办理的经审项目、专项经审调查、经审复审、经审回访等,按照工会经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和经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
第六章 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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