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消费,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依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会计法》和《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二章报销凭证联签审核
第三条报销凭证实行联签审核制。各单位要成立财务支出联签审核小组,组成人员为班子成员1名、财务人员(或报账员)1名、本机关其他干部1至2名,具体负责本单位每笔财务开支的审核事项。
报销凭证联签审核程序和要求:每次报销时,均由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样式附后),签字并注明用途,经联签人员审核支出真实和单位财务人员(或报账员)审核票据合规、支出合法、金额准确后签名,最后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支出意见。
第四条大额度资金支出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各单位要在既能够便于工作,又能够有效监督的原则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界定大额资金的额度,一般按本单位年经费总额的10%确定,但额度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均为大额度资金。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基本建设、设施配套、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的使用、财产物业的处理等各种重要项目的开支,在经过班子集体讨论或沟通协商同意后才能开支。
第五条规范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报销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本人的公务支出,要有直接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因特殊情况没有直接经办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注明用途,但要有证明人签字或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制
第六条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内部公开制。财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部门预算和年终决算,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项拨款、按规定取得的预算外收入等收入情况,各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财务开支公示要细化到经办人。
第八条财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限:在本单位固定的位置张贴公示或在本单位干部会上公开通报,至少每季度要公开一次。
第九条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具有监督职能的科室负责审核本单位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审核签字后由财务人员(或报账员)进行公开。本单位干部职工对公开内容有疑义时,财务人员负责答疑说明。
第四章重点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条招待费管理。招待费实行“双控”管理:一是指标控制。各单位年度招待费总额必须控制在部门预算计划以内,严禁同城用公款吃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到镇村进行公务活动需要用餐的,一律在镇机关食堂(内部招待所)用工作餐;城区外基层工作人员因公到市直部门办事,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标准不得高于30元/人,并严格控制陪客人数。招待市外客人每桌金额一般应控制在600元以内。接待上级重要客人,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酌情提高招待标准。二是程序控制。因工作需要安排招待的,必须事先征得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人员填写派餐单,派餐单上注明接待对象(单位、姓名)、接待地点(餐馆)、接待标准(就餐全部费用),经分管机关领导签字后安排就餐。所有公
务接待一律实行按月结帐,在结帐时要加强对“一票两单”(正式发票、派餐通知单、原始菜单)的审核把关,凡违规接待,一律不准入账报销。
第十一条差旅费管理。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报销时执行财政部规定,即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住宿为三级以下宾馆的普通标准间。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费用管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公开透明,规范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加强招商引资费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工作人员外出从事招商引资活动时,个人差旅费、伙食费、交通费按上条规定标准报销,手机漫游费经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核实后据实报销。每次出差外地招商活动时,宴请重点客商原则上宴请一次。在武汉、北京争取项目需要宴请重要客人时,要从严控制招待标准。各单位要建立招商引资活动费用支出专项台帐,每次报销时,由经办人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数额、招待对象据实登记,指定专人保管,接受市审计机关监督、检查。支出发票要规范、合法。
第十三条外出学习、培训费用管理。外出学习、培训事先要写书面请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销时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或考察学习请示文件。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第十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对专项经费的核算,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重大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报经市分管领导审定后才能列支。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费用管理。机动车维修应事先编制审批单,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车辆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要建立车辆损耗油耗记录,统一实行车辆加油IC卡管理制度,一车一卡,对号用卡。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等政府采购规定,凡违反规定擅自发生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支出不得报支。
第十六条办公用品及耗材管理。单位大宗办公用品及耗材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办理;对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时,要参照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进行公开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登记台
账。
第十七条建设修缮项目管理。所有建设修缮项目(包括零星建设修缮项目)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15万元以上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应公开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15万元以上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决算手续。项目决算无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财务部门不得结账。
第五章财务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责任与权限相对应的原则。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纪委、监察局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工作坚持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经常审查财务收支情况,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或不合理开支。要教育好分管财
务工作的领导、联签审核小组成员和财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他们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包括报账员)应按规定办理会计事务,实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予以退回,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负责,对任职期间的债权债务应承担清算责任。离任时仍未能清理的需向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形成的债权债务将由经办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清偿或清算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承担具体责任。应严格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完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保管、使用等内部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出现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等行为的,除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节和性质,对单位和相关人员予以处理处罚外,还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负责。对拒不执行上述各项规定的,视情节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和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和个人评优资格。
第六章附则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市监察局牵头联合财政局、审计局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