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存在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作者:宋天元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4年第05
        [摘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主要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和我国对投融资体质改革的不断深化,投资审计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同时也发现在制度设计上和审计自身建设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和解决。
        [关键词]投资审计;行政执法;复合人才
        一、现阶段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审计法实施条例
        (一)审计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
        1.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
        投资审计不是单纯的财务审计,而是综合大量项目建设信息的综合审计。审计法及审计
法实施条例中投资审计的针对性条款较少,操作性不强。同时,与财政法规相比,建设领域的法规还不够细致,虽然国家在完善建筑法规,突出可操作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有极大的作用。但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建设投资领域法规,出台诸如《固定资产投资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操作性、针对性更强的法规,使投资审计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更准确,依据更充分,治理更有效。
        2.审计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存在争议
        投资审计中,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审查项目的工程财务,审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核实,对工程管理过程和效益进行评价。但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是否能依据以上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争议较大,相关法规也未明确。而审计移送制度要求,不同违法行为,移送至相应的部门处理,事实上延长了执法的过程,影响了审计的权威性。
        3.审计法与合同法的协调适用问题
        根据法律要求,不服审计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法院诉讼。对于施工单位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提起的诉讼,法院通常以合同纠纷受理,依据合同法裁决。进而出现不同的法律调整同一事项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民事法院推翻审计结果的情况。因为审计法是行政法,协调行政关系,而合同法属于民法,协调民事关系。协调的关系范畴不同造成结果可能不同。但在客观上这也影响了审计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