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一审计法实施条例、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
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
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
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四)乱收费乱摊派乱
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众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越权批准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超范围、超标准、超出法定时限收费;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以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强行要求所属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所属单位为其直接购买所需物品,供其使用;将不合规收费和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等。
(五)资金滞留闲置
系指反映被审计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将收入征收入库,或不按规定批复、拨付资金,导致人为滞留资金的行为金额或预算资金闲置的问题金额。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滞留财政专项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开展;向下级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一直挂账未使用;预算安排年度与资金使用年度不一致,造成部门结转资金较多;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结存过多等。
(六)虚列支出
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将不应列入支出的款项列入支出的行为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按财政拨款数(与实际支出数据不一致)列报支出;财政部门弄虚作假,重复列支拨款数;将未拨付的经费列报支出;预算部门、单位年底将没有使用的资金,以挂暂存的方式虚列支出;预算部门、单位将结余的专项资金或非包干性经费,分别在专项结余和经费结余中反映,而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为支出等。
(七)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列支
系指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在人员经费拨款中列支预算的住房补贴;在日常公用经费拨款中列支未列入预算的会议费;部门用财政资金安排所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擅自提高人员经费定额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超出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擅自提高日常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如超标准购置交通工具等;未经规定程序,向非预算单位拨付经费等。
(八)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系指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违反内部处置国有资产的规定,
转让、变卖、报废、出租、出借或捐赠国有资产,或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金额。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未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处置资产、违规低价转让资产;未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擅自转让国有产权或擅自核销债权、对外投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
(九)违规采购
系指违反国家关于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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