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9.03
【字 号】清府办〔2014〕50号
【施行日期】2014.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范工程概算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概算,从严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64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概算,是指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征
地拆迁费及BT项目的利息和回报(但这部分费用要在项目概算中单列)。
 
第二章 依据与内容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  (一)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