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大数据审计背景概述
二、大数据审计工作的法律适用范围
三、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四、上述问题原因分析
五、提供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一、大数据审计背景概述
1.大数据审计的涵义。大数据审计,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计算机审计方式。包括电子数据审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审计两方面的内容。大数据具备多样性、规模性、高速性三个特点。比数据审计使用的数据更多,使用的技术方法更复杂,挖掘的数据程度更深。
2.大数据审计现状。近些年来,大数据发展迅速,审计工作与大数据之间已经密不可分。数据分析审计技术不断成熟并得到应用,审计工作范围也不断地扩大,审计内容也不再局限于财务管理,扩展到各种数据、数据库、信息系统等。大数据环境下,审计模式也随之发生转变,统一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做到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审计模式发生从现场审计到非现场审计转变,从微观审计到宏观审计转变。大数据审计使审计工作模式改善、工作效率得到提升。
二、大数据审计工作的法律适用范围
《审计法》是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最根本的法律依据,《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为大数据审计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授予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数据系统进行审计的权利,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任。
《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审计法》制定的行政法规,
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整体没有提到数据审计方面的条款。
《国家审计准则》是审计署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其中第六十条规定:“审计人员可以从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
况……”。除此还有11条涉及信息系统审计的条款,主要规定了审计人员在信息系统审计中的权限、内容和方法,是执行审计业务的执业标准,是目前开展大数据审计工作中信息系统审计最直接的法律适用。
《信息系统审计指南》是审计署发布的专门用于规范信息系统审计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总则规定了信息系统审计的相关概念和组织方式,分则规定信息系统审计程序、标准、方法、目标和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与信息系统审计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较多,如《审计署关于计算机审计的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三、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大数据审计的法律层面问题
一是开展大数据审计工作法律适用范围过窄。《审计法》中涉及的财政财务电子数据只是大数据的一部分。审计监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工作过程中采集的财政、财务数据信息量无法满足审计全覆盖目标。在实际审计工作
中,大数据审计呈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和跨业务特点。工商、房产、税收、社保等部门管理的数据已经成为审计使用率比较高的数据资源。从1982年建立审计制度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
发展和完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相当程度地规范了国家审计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引用。但是国家审计可依据和适用的关于网络、信息、数据、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却极为匮乏,只有信息系统审计的行业标准和发展规划来指导审计数据中心建设和大数据审计工作。如《网络安全法》只是对为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缺乏对数据审计工作的指导性。
二是开展大数据审计工作涉及的审计权责不健全。《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权限包括要求提供资料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提请协助权等七种权利。其中提供资料权、提请协助权、公布权的规定还存在不足和疏漏。《审计法实施条例》虽有对被审计单位电算化资料的检查权、报送资料权,但规定不够详细具体。例如在大数据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具有的权利和责任、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对数据安全保护等相关的立法还很欠缺,制约了当前大数据审计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国家审计监督职责的充分发挥。对提请协助权的规定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只是规定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和数据,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延迟
提供或者拒不提供时应当担负的法律责任,更没有相关的处理处罚依据。具体工作中,审计人员获取资料,没有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配合,甚至阻挠也时有发生,影响到国家审计的权威性。有学术认为,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结果绝非审计机关的权力,而应当是审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二)大数据审计过程的法律定性等问题
一是未正确援引法律依据。分为审计人员主观性问题和法律现状的客观性问题。主观上,审计决定书上出现审计人员作出处理意见时,只援引定性的法律法规,而没有指出处罚的适用法律法规。客观上,存在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依据适用多条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条款,还可能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描述模糊,给审计问题的定性带来困难;在审计处理处罚的过程中,有些问题能到定性依据,却不到处理处罚依据。
二是未正确适用法律冲突规则。《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才能适用一般法服从特别法的原则。而对于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应按法律效力等级的要求,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法律。对选择新法与旧法的适用问题上,部分审计人员不会操作。
三是未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处罚。在审计工作中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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