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本市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二、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它项目。
三、市审计局是本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县(市、区)审计机关是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计机关。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发改委、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四、市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国家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的项目进行审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中已竣工的单项工程决算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五、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或者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
审计法实施条例六、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建设项目情况,提出年度建设项目审计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编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经审计机关同意,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必须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有权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审计查证报告,不能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依据。
七、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八、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项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九、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内容;
(二)竣工工程概况表、年度会计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性;
(四)工程决算;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七)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十、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发改委、财政、建设、交通等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对有关单位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十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交竣工决算审计资料,并向审计机关申请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竣工决算编制期限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竣工决算资料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编制。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安排竣工决算审计。
十二、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十三、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十四、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建设项目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查证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于社会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将审计查证报告报审计机关备案的,由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同级政府汇报,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及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并向社会公示。
十六、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个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十八、本办法自5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