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5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30项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1.18
【字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5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30项规章,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30项规章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政报》上重新发布,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成书,向社会发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30项规章的决定
  一、关于《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省政府1985年3月29日以粤府[1985]46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2.第三条修改为:“《条例》第三条所称的‘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指定的或委托的代征、代收、代扣单位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条例》第三条所称的‘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是指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期限内同时缴纳。”
  3.第四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所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接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第五条修改为:“税务机关指定或委托代征、代收、代扣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同时是代征、代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单位。这些单位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代征、代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代征、代收、代扣单位如不代征、代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代征、代收、代扣单位负责补缴。”
  5.第六条修改为:“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期限内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逾期缴纳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
款2‰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扣缴入库。”
  6.第七条修改为:“纳税人必须据实申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并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不实的,追缴应纳税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删去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8.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条 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市)税务局审查批准,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二、关于《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5月2日粤府办[1986]80号文转发)的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对管理不善而发生治安事故者,由当地公安部门追究桌球场(室)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关于《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省政府1986年8月23日以粤府[1986]12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园林部门”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法实施条例
  2.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摘花一朵1至2元;摘果一个2至4元;采集树木花草种子的,处以100元以下;
  (二)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须补种活1至3倍的树木;
  (三)毁坏花坛、草坪的,处以恢复费用3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第十七条修改为:、非法占用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5元;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应改为第十八条。
  四、关于《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月26日以粤办函[1987]41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不安装计费器和未经整车运行计费检验而投入营运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1000元以下。
  对不按规定送检或经检定(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500元以下。”
  2.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的。”
  3.第十八条修改为:“出租小汽车经营者违反本管理办法,或对乘客投诉不予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关于《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