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量化评分表(二) | ||||||
评分内容 | 总分 | 分值 | 评分事项 | 法规依据 | 具体量化标准(每项具体扣分累计不得超过其单项分值) | |
第 一 部 分 审 计 项 目 综 合 质 量 | 30 | 1 | 1.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自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被审计企业、金融机构。 | 《条例》第34条 | 未告知的扣1分; 未在规定期限告知的扣0.5分。 | |
审计程序 | 2 | 2.依法向被审计对象按时送达规范的审计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 《办法》第16-18条 | 审计通知书中依据不正确的,扣1分; 审计通知书要素不全的,一处扣0.5分; 未提前3日(不含进点日、送达日、法定节假日)送达的,扣1分; 缺少送达回证的,扣1分;送达回证要素不全的,扣0.5分。 | ||
2 | 3.调查了解记录编制完整,并附相关审计证据材料: | 《办法》第25条和第26条、《准则》第104条和第108条 | 无调查了解记录的,扣2分; 要素(相关调查了解情况、重要问题可能性评估、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应对措施)不齐全的,缺一项扣0.5分; 缺相关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材料附在其他底稿后未作注明的,扣0.5分。 | |||
2 | 4.按规定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书面承诺 | 《办法》第17条、第30条 | 未以附件形式告知被审计单位承诺和审计纪律要求的,扣0.5分; 无审计对象承诺书的,扣1分; 未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分层次、分单位承诺的,缺一个扣0.5分; 承诺日期迟于现场审计结束之日的,扣0.5分。 | |||
3 | 5.审计组一般两天召开一次审计现场例会 | 《办法》第104条 | 每周至少两次按规定进行讨论并记录的,缺一次扣0.1分; 审计组对审计实施方案、发现重大问题及应对措施,审计目标调整和审计报告起草、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没有讨论记录的,缺一项扣0.5分。 | |||
2 | 6.审计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发表综合审核意见。 | 《办法》第87条 | 无审计组审核意见书的,扣2分; 审计组长未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和审计方案执行情况发表实质性意见的,扣1分。 | |||
3 | 7.按时编制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经规定程序审定 | 《办法》第52条、53条、55条 | 无特殊情况未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未在审计现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的,扣2分; 无征求意见稿审核流程表的,扣1分; 征求意见稿审核流程表内容不全的,扣0.5分; 征求意见稿无审计组长签名,扣1分。 | |||
2 | 8.审计报告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并有送达回证 | 《条例》第39条、《准则》第137条 | 没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扣2分; 缺少送达回证的,扣1分;送达回证要素不全的,扣0.5分;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未送达至领导干部本人的,扣0.5分; 征求意见书引用法规错误的,扣0.5分。 | |||
2 | 9.被审计对象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 | 《准则》第138条 | 被审计对象未提出书面意见,而审计组未作书面说明的,扣2分。 | |||
2 | 10.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进行了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 《办法》第56条 | 无审计组关于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的,扣2分; 说明不全面或者不具有说服力的,一项扣0.5分。 未在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复核提交审理的,扣0.5分. | |||
1 | 11.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按规定对审计项目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 《办法》第90条 | 无业务部门复核意见的,扣1分; 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早于征求意见稿的,扣0.5分。 | |||
1 | 12.按规定提交项目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 《办法》第56条、第98条 | 无审计报告(送审稿)审核流程表的,扣0.5分; 审计报告(送审稿)审核流程表内容不完整、时间不正确的,扣0.2分; 未经审理或无审理意见书的,扣0.5分; 审理部门未在5日内出具审理意见书的,扣0.5分。 | |||
2 | 13.审计组和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 《办法》第100条 | 缺少送达回证的,缺一项扣1分; 送达回证要素不全的,缺一项扣0.5分。 | |||
1 | 14.按规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 《办法》第109条 | 无会议记录的,扣0.5分; 无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的,扣0.5分。 | |||
1 | 15.符合听证条件的,按规定告知并组织了听证 |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3条 | 未告知听证的,扣0.5分; 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扣0.5分。 | |||
2 | 16.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有关单位或个人并有送达回证 | 《审计法》第41条 | 缺一项送达回证的,扣1分; 送达回证内容不全的,缺一项扣0.5分。 | |||
1 | 17.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并经组长审查验收后移交归档。 | 《办法》122条 | 审计项目档案未在次年4月底前移交的,扣1分; 审计项目立卷未经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的,扣0.5分; 审计项目归档资料不齐全的,缺一项扣0.5分. | |||
审计方案 | 16 | 2 | 1.依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 《办法》第26条 | 是否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工作要求等,缺一项扣0.5分。 审计实施方案要素不齐全的,缺一项扣0.5分。 | |
5 | 2.审计事项明确具体、审计应对措施可操作性强、进度安排合理、职责分工明确 | 《准则》第58条 《办法》第84条、 | 审计事项不明确具体,重点不突出的,扣1分; 无审计应对措施或应对措施中审计事项的步骤和方法等过于简单的,一项扣1分; 审计事项分工未具体到人的,扣1分; 职责分工中未明确审计组组长委托事项和审计组成员接受委托事项(如底稿审核、档案归集、召开现场例会等)的,扣0.5分。 | |||
2 | 3.按规定程序审定 | 《办法》第28条 | 无实施方案审核流程表的,扣2分; 方案未经审计组组长、牵头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定的,缺一项扣0.5分。 | |||
2 | 4.需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按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 | 《办法》第29条 | 应予调整、报批而未调整、报批的,每一项扣0.5分。 | |||
5 | 5.审计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得到有效落实 | 《办法》第44条 | 方案中确定的审计目标、内容和重点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没有在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报告中得以体现的,一项扣1分; 未按落实审计方案进度要求的,扣1分。 | |||
审计证据 | 18 | 3 | 1.按规定方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且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和形式要求 | 《办法》第32条 | 采集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但未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的,扣1分; 电子数据资料未转化为书面资料的,缺一项扣0.5分; 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或取得证据程序不合规的,扣2分。 | |
7 | 2.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充分性 | 《办法》第33条、第35-37条 | 取得的证据链不完整、缺少关键证据的,或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持底稿、报告的审计结论的,一处扣2分; 针对属于违法违规、损失浪费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以审计取证单代替直接证据的,一处扣0.5分。 | |||
5 | 3.按规定取得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 | 《办法》第34条 | 取证单未签名或盖章又无相关原因说明的,一份扣0.5分; 取证单附件未盖章的,一处扣0.2分。 | |||
3 | 4.审计取证单应当有参加取证的两人以上人员共同签字 | 《办法》第33条 | 未有两人以上签名且至少有一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一份扣0.5分; | |||
审计工作底稿 | 18 | 3 |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编写了审计工作底稿 | 《办法》第38条 | 审计事项未编底稿的,每一审计事项扣1分; 审计事项中个别部分未编底稿的,每一部分扣0.2分。 | |
3 | 2.审计工作底稿格式统一、基本要素齐全。 | 《办法》第39条 | 底稿要素(审计事项、索引、页码、日期等)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的,一项扣0.2分; 底稿编制人未签名的,一份扣0.5分。 | |||
7 | 3.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内容完整、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审计结论及标准恰当 | 《办法》第38条、第58条 | 审计底稿缺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的,每项扣0.5分;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真实、与相关审计证据不符或得出的结论不正确,一份底稿扣1分; 无审计结论或者未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等进行描述的,一份底稿扣0.5分; 底稿反映问题无定性依据或标准,或定性依据、标准引用失效或废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适用错误的,一份底稿扣0.5分。 底稿反映问题定性法规未列明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发文号、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等方面错误的,一处扣0.5分。 | |||
3 | 4.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了审核,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 《办法》第40条 | 底稿无审核人员签字或无实质性审核意见的,一份扣0.2分; 审核时间晚于报告征求意见时间的,一份扣0.5分。 | |||
2 | 5.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 《办法》第39条 | 无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的,扣2分; 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列事项与审计工作底稿对应关系不强的,扣0.5分。 | |||
审计结论性文书 | 18 | 2 | 1.审计报告如实、完整地反映审计结果 | 《办法》第48条、第61条、第110条 | 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又无审计组会议记录等重要事项管理或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等材料说明的,一处扣1分; 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不宜写入审计报告的除外)没有在报告中反映的,扣1分。 | |
3 | 2.审计结论性文书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 《准则》第122条、135条、《办法》第48条、第58条 | 格式错误的,扣0.5分; 审计报告的审计项目名称与通知书不符的,扣0.5分; 缺关键要素,如报告未要求整改反馈、决定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报告未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界定等的,一项扣0.5分; 告知救济途径错误或不完整的,扣0.5分。 | |||
1 | 3.审计评价意见适当 | 审计法实施条例 《准则》第133条 | 未按要求发表评价意见的,扣1分; 评价无依据、评价超范围、评价前后矛盾的,一处扣0.5分。 | |||
2 | 4.审计认定的事实清楚,数据确凿,表述准确 | 《准则》第134条 | 审计结论性文书中事实、数据与底稿、证据不一致又无相关说明的,一处扣1分。 | |||
3 | 6.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当 | 《准则》第135条 | 定性不准确的,一项扣1分;审计处理对象与被审计对象不匹配的,扣0.5分; 对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直接进行处理处罚的,一处扣1分; 应处理处罚而未处理处罚,以移送代替审计处理处罚或者以审计处罚代替审计处理的,一处扣1分;处理处罚不明确具体的,一处扣0.5分。 应下处理决定而未下处理决定的,一项扣2分。 | |||
2 | 5.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意见适当 | 《办法》第62条-65条 | 移送部门错误的,扣0.5分; 移送依据错误的,扣0.5分。 | |||
2 | 6.审计决定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到位 | 《准则》第165条 | 无执行情况及相关资料的,扣2分; 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又未采取措施或说明情况的,一项扣1分。 | |||
3 | 7.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等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整改落实 | 《办法》第79条 | 无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相关资料的,扣3分; 审计发现问题部分无整改情况又未说明的,缺一个扣1分; 仅有整改报告无相关附件的,一项扣0.5分。 | |||
一票否决的情形 | 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审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 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重大审计质量问题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票否决。 1.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2.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作出未作出审计处理处罚; 3.违反规定作出错误的处理处罚; 4.其他重大质量问题。 | ||||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量化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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