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28
【字 号】京平政发〔2016〕31号
【施行日期】2016.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审计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平政发〔2016〕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现将《平谷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平谷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监督协调是指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有审计、监督权的相关部门之间,为更加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所开展的协调工作。
  第三条 审计监督协调工作遵循资源共享、统筹安排、结果运用和协调配合的原则。各部门应加强审计监督计划的统筹安排,信息互相通报,结果互相运用,工作互相配合,提高审计监督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主体为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各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区审计局负责对本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根据需要对其他部门的监督结果实施审计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财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国资委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区审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每年12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征求区人大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在确定本部门年度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督计划后,应将监督计划的项目安排、重点内容等相关情况抄送区审计局,作为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建立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日常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机制。由区审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共同参与,主要负责研究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计划;交流审计监督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审计监督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及重大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确定部门间的配合事项,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完善机制和制度建设等。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在实施部门监督后形成的结论性文件应抄送区审计局,作为进一步明确审计重点内容的参考。
  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的需配合落实的问题整改事项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区监察局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审计监督主体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