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不合规
●常见表现形式
1.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2.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定性依据
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处理、处罚依据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法规原文
1、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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