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审计厅
【公布日期】2021.08.31
【字 号】浙审法〔2010〕8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审法〔2010〕88号
 
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严肃财经法纪,依法、公正地行使审计行政处罚权,确保依法审计和规范执法,保障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审计厅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使厅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所赋予的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形,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厅机关本级审计行政处罚涉及有关行政处罚裁量裁定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和后果等因素综合裁量后确定。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正当、平等、先例原则。
  对于具体对象和具体情况,应本着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相同或相近。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保持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裁量的具体手段和目的相协调和相适应。
  第七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九条 实施裁量权时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 的规定,确定给予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
  (一)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轻的处罚,但不得低于最低限;
  (三)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重的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限。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单位或者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虚假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审计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