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步...
审计署办公厅⽂件
审办投发〔2019 〕59 号
《审计署关于进⼀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 〕30 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围绕全国审计机关投资审计专题会议的精神,努⼒推进投资审计⼯作“三个转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实践中也出现⼀些认识理解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有的问题还具有⼀定普遍性。为此,我们以问答的形式梳理出投资审计中的13 类常见问题及其主要表现,并按照现⾏制度提供了规范做法。现将《〈关于进⼀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予以印发,供在⼯作中参考。
审计署办公厅
2019年6⽉28⽇
问题⼀:在履⾏法定程序⽅⾯,投资审计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应该怎样对待和处理?
【解答】主要表现形式:未按规定程序将投资审计项⽬纳⼊年度审计项⽬计划管理,在审计项⽬计划外开展投资审计事项;未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相关事项未按规定在审计组内讨论,或未经复核、审理;实施审计后,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
规范做法: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意见》要求,各级各类投资审计均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第⼀,要根据法定职责权限,在调查审计需求和评估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项⽬计划,报经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年度审计项⽬计划⼀经制定,各单位应当严格执⾏,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先履⾏审计项⽬计划审批调整程序,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省审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要严格遵守审计业务规范流程,按规定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对重⼤事项要进⾏集体讨论并形成明确意见,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应依次提交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审理部门审理。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问题⼆:在审计职责权限⽅⾯,投资审计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应该怎样对待和处理?
【解答】主要表现形式:超越审计权限对被审计单位进⾏处理;介⼊⼯程项⽬管理活动,参与投资项⽬概(预)算编制、标底审核、材料价格认定、隐蔽⼯程验收签字等决策和管理环节。
规范做法: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意见》要求,审计机关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
第⼀,对被审计单位和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党的纪律规定的事项,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进⾏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作。各级审计机关要厘清⼯程项⽬管理职责和审计监督职责界限,坚决退出各类带有管理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参与⼯程项⽬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三,要依法履⾏审计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以及其他重⼤公共⼯程项⽬的审计监督,揭⽰政府投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投融资及建设管理秩序,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提⾼政府投资绩效。
问题三:在审计对象范围⽅⾯,投资审计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应该怎样对待和处理?
问题三:在审计对象范围⽅⾯,投资审计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应该怎样对待和处理?
【解答】主要表现形式:超越审计⼯作实际需要,随意扩⼤审计对象范围、收集个⼈信息、查询个⼈银⾏账户和扩⼤审计追溯时间等。
规范做法: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意见》要求,审计机关要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确定审计对象、时间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为。
问题四:在投资审计“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应该怎样对待和处理?
【解答】主要表现形式:部分审计机关脱离实际,⽚⾯强调数量任务,审计项⽬数量严重超过审计资源承受能⼒,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规范做法: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意见》要求,审计机关要坚持“围绕中⼼、服务⼤局、突出重点、量⼒⽽⾏、确保质量”的原则,加强审计项⽬审计组织⽅式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进⾏审计,促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扩⼤有效投资、优化供给结构、提⾼投资绩效。
问题五:在投资审计“从单⼀⼯程造价审计向全⾯投资审计转变”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应该怎样对待和处理?
【解答】主要表现形式:部分审计机关专注于造价审计,对重⼤政策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征地拆迁等审计的深度不够、⼴度不宽,审计项⽬资源环境保护情况、地⽅政府债务风险等内容关注不够,⼯程建设领域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揭⽰⼒度不够。
规范做法:按照《意见》要求,审计机关要依法全⾯履⾏审计监督职责。
第⼀,投资审计应涵盖重⼤政策贯彻落实、投资决策、⼯程项⽬建设程序、⼯程项⽬建设财务、招标投标、⼯程质量管理、材料设备管理、建设⽤地和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和⽔⼟保持、⼯程结算、公共投资绩效审计等主要内容。
第⼆,积极开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的审计监督,努⼒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揭⽰和反映问题推动国家重⼤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督促项⽬投资和建设管理单位落实责任,促进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加⼤对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揭⽰⼒度,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问题六:在“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中,投资审计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应该怎样对待和处理?
【解答】主要表现形式:“发展、法治、改⾰、绩效、绿⾊”的投资审计理念尚未完全树牢;运⽤现代⼯程建设和信息化新技术解决投资审计实际问题的成效不够显著;缺少既懂⼯程审计⼜懂数字化审计的复合型⼈才。
规范做法: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重⼤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件等要求,审计机关要不断创新审计理念、技术⽅法,实现投资审计理念、理论、制度、技术的现代化,努⼒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要以“⾦审⼯程”三期为依托,积极开展⼯程建设项⽬的信息化、智能化、模块化审计,⼤⼒推进⼤数据在投资审计中的运⽤,提⾼投资审计的质量和效率。要通过引进⼈才、培训交流等⽅式,加强⼯程审计和信息化审计复合型⼈才培养,使审计⼈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
问题七:为什么要杜绝“以审代结”?
【解答】主要表现形式:部分审计机关代替建设单位承担⼯程结算审核等管理职责,以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直接作为甲⼄双⽅结算的依据。
规范做法: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要坚决杜绝“以审代结”的错误做法。
第⼀,“以审代结”混淆了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
审计机关是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审计监督,审计不能代替管理,否则既违反了独⽴性原则,⼜因介⼊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超越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
第⼆,投资审计依法独⽴对建设单位的⼯程价款审定情况进⾏审计监督,通过审计反映⼯程结算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今后认真履⾏职责,提⾼投资绩效。
题,督促建设单位今后认真履⾏职责,提⾼投资绩效。
问题⼋:能不能参与拦标价审查管理?
【解答】主要表现形式:部分审计机关参与拦标价制定、审查等管理活动,介⼊⼯程项⽬建设管理。
规范做法: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要准确把握审计职责边界,规范⾏使审计职权,不得参与拦标价制定、审查等管理活动。
问题九:建设⼯程审计中涉及⼯程价款的审核,如何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相关问题?
【解答】主要表现形式:建设单位和施⼯单位已完成⼯程价款结算,审计中查出多付的⼯程价款难以追回;建设单位合同签订不规范或存在其他问题,多⽀付⼯程款等。
规范做法: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要推动建设单位落实多付⼯程价款问题的纠正。
第⼀,除合同已有约定外,审计机关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作为调整其与施⼯单位结算的依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也不得对施⼯单位设定义务。
第⼆,对审计发现的超概算(预算)以及建设单位决策失误、履职不到位、多⽀付⼯程款等问题,应向主管部门(单位)如实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
第三,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单位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的,可以建议相关部门或单位通过解除⽆效合同等法定程序来解决,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问题⼗: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中,投资审计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应该怎样对待和处理?
【解答】主要表现形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缺乏跟踪和督促机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有些问题屡审屡犯。
规范做法: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重⼤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件、《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三个区分开来”等要求,审计机关要认真研究分析,着眼宏观、⽴⾜长远,提出操作性强的对策建议,消除问题产⽣的根源。
第⼀,要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督促”原则,跟踪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责任。
第⼆,审计中,要把以前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未整改、假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揭⽰反映。
第三,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建⽴健全审计与组织⼈事、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五,要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督促被审计单位公告整改结果,⾃觉接受社会监督。
问题⼗⼀:审计机关和投资审计⼈员⾯临的廉政风险有哪些?应该怎样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解答】主要表现形式:承诺优先安排审计项⽬;将⼯程审减额,审计发现的问题等作为向被审计单位、施⼯单位和个⼈索贿的筹码;向被审计单位推荐施⼯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中介机构等谋取利益;出具审计报告前,向被审计单位通风报信谋取利益等。
审计法实施条例规范做法: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求,加强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防控。
第⼀,坚持思想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审计⼈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展廉政教育等,增强审计⼈员的政治责任和廉政意识。
第⼆,认真执⾏审计“四严禁”⼯作要求和审计“⼋不准”⼯作纪律等要求;建⽴健全审计机关内控机制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规范审计业务流程,严格履⾏复核、审理职责,确保审计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第三,通过设⽴廉政监督员、廉政回访等形式,做好⽇常廉政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巡视,通过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等形式,确保巡视发现的廉政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第四,⼀旦出现廉政和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处理,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必要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问题⼗⼆: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员参与投资审计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应该怎样加强管理?
【解答】主要表现形式:部分审计机关选聘中介机构过程中,搞关系、讲⼈情,甚⾄索贿受贿;对购买的中介机构审计服务的质量不复核不审查,直接以审计机关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因中介机构(⼈员)与被审计单位(⼈员)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交换,审计机关⾯临着较⼤质量和廉政风险。
规范做法: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重⼤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件等要求,购买审计服务时要强化管理。
第⼀,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建⽴健全选聘⼯作制度,严格监督执⾏。
第⼆,开展投资审计项⽬时,可以根据⼯作需要,把部分⼯作委托给中介机构,但不得将整个审计项⽬外包;对外聘⼈员的审计取证等材料进⾏复核把关。
第三,确需外聘⼈员参与审计时,应将外聘⼈员编⼊审计组,与审计⼈员共同开展审计。
第四,加强对聘请的中介机构和⼈员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员,要加⼤通报和责任追究⼒度。
问题⼗三:在聘请中介机构费⽤⽀付⽅⾯,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应该怎样对待和处理?
【解答】主要表现形式:聘请中介机构费⽤由建设单位部分或全部⽀付;照搬照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造价咨询审计的收费⽅式搞“协审收费”。
规范做法: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作的通知》要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协调财政部门将购买服务费⽤列⼊年
度预算,不得以任何⽅式向审计对象及其他单位转嫁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确保审计监督的独⽴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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