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许政[2007]19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31 
【实施日期】2007.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法实施条例○○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必审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和经营城市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市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
  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房产、环保、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