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复议程序前置是什么
⾏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政相对⼈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政⾏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政复议机关申请⾏政复议,⽽不能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如果经过⾏政复议之后⾏政相对⼈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
1、公民、法⼈或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地、矿藏、⽔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应当先申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2、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
审计法实施条例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起15⽇内先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政复议前置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10年2⽉2⽇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5⽉1⽇起施⾏。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例第⼗五条规定
进⾏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审计决定送达之⽇起60⽇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民政府裁决,本级⼈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该法第五⼗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5、反垄断
6、对价格违法的处罚1999年7⽉10⽇国务院批准1999年8⽉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为⾏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2010年12⽉4⽇《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为⾏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后的《价格违法⾏为⾏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