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常用法规及处理处罚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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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瞒(财政、其他)收入Х万元。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四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帐,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或《事业单位会计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十条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1)关于隐瞒(财政、其他)收入Х万元的问题,1、隐瞒财政收入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于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十六条关于“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规定。建议(决定)处以Х万元的,并责令调整帐目,将隐瞒资金转作收入核算。2、隐瞒其他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的规定,建议(决定)处以Х万元的,并责令调整帐目,将隐瞒资金转作收入核算。
《财经法规选编》1998年第四集第208页
《常用审计法规》第33页《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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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列经费支出Х万元。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关于“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的规定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一条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的规定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关于“事业支出是指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的规定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十条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2)关于虚列经费支出Х万元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关于“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的规定。建议(决定)处以Х万元的,并责令调整帐目,将虚列资金增加事业结余。(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对个人进行处罚)
《常用审计法规》第34页
《审计干部法律必读》第5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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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留预算收入Х万元。违反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新政办[1994]116号)第三条关于“自治区实行财务垂直管理的部门,其所属单位行政性收费收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后、按月缴入自治区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上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的规定。或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缴入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3)关于截留预算收入Х万元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收缴应上交的收入”和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缴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的规定。建议(决定)全额予以收缴,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对个人进行处罚以及追究责任
《财经法律法规汇编》二第31页、第14页
《常用审计法规》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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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Х万元未上缴财政。违反了《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财政部2001年11月15日)第三条第八款关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的规定。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第六条关于“各执收部门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收入的规定。
(4)关于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Х万元未上缴财政的问题, 1、对坐支挪用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于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的规定进行处理。2、如要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十四条关于“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的规定进行追究。要求今后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公报》2002年第2期第107页
《常用审计法规》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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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算外收入Х万元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五条关于“预算外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5、关于预算外收入Х万元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问题,依据1、对没有坐支挪用的依据199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由银行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规定。要求限期自行上缴财政;2、对坐支挪用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的规定,建议(决定)给予X%计X万元的,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3、如要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十四条关于”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公报》2002年第2期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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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收入Х万元未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第一条关于“基金金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的规定。
6、关于基金收入Х万元未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问题,1、没有坐支挪用的依据《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第一条关于“基金金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的规定,要求于X年X月X日以前自行上缴国库,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2、对坐支挪用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的规定,建议(决定)处以X%计X万元的,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3、如要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十四条关于“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的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X行政处分,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公报》1998年第1期第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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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乱收“赞助费”ХХ万元。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转发<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第三条第五款关于“利用特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低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规定。
(7)关于乱收“赞助费”Х万元的问题,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列》第十八条关于“对收费单位违反收费所得、责令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的规定。建议(决定)予以收缴或要求将赞助费退还缴费人,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Х万元的,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三乱”治理与收费管理法规汇编》第十页《财经法规选编》1995年第三集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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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收入反映不真实(指单位、部门的预算拨款挂往来)Х万元。违反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八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照发生数额记账”的规定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十条“真实性”原则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和第十三条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
(8)关于收入反映不真实(指单位、部门的预算拨款挂往来)Х万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关于“隐瞒预算收入,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关于“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审计法实施条例(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的规定。决定处以Х万元并要求补做收入,今后应严格执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真实反映财务成果
《审计干部法律必读》第555页
《财政法律法规汇编》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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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收入反映不真实Х万元。违反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八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照发生数额记账”的规定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十条“真实性”原则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和第十三条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
(9)关于收入反映不真实Х万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的规定。建议(决定)处以Х万元。并要求补作收入,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8页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6页《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13条《审计干部法律必读》第5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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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支出反映不真实Х万元。违反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十条“真实性”原则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的规定。
(10)关于支出反映不真实Х万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的规定,建议(决定)处以Х万元,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账处理,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9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6页《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审计干部法律必读》第5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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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预算内资金Х万元转预算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关于“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的规定。
(11)关于预算内资金Х万元转预算外的问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外支出”的规定进行调帐。2、如已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的规定。建议(决定)处以Х万元的,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财经法律法规汇编》(二)第31、14页
《审计干部法律必读》第5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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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款Х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12)关于未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款Х万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于ХХ月底以前及时下拨未拨付的预算款,并要积极制定计划和方案,确保今后资金及时下拨,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能。
《财经法律法规汇编》(二)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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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私设“小金库” Х万元。依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第二条关于“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或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的规定,上述问题定性为“小金库”。
(13)关于私设“小金库” Х万元的问题,1、对用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关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关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的规定进行处理;2、对用其他资金私设“小金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的规定进行处理;3、对用乱收费、乱私设小金库按第(23)个问题的规定进行处理4、对偷逃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并;5如涉及固定资产未入账、违规使用票据、滥发奖金补贴等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如对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的依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究。同时要建议(或移送)该单位纪检部门对小金库”资金的真实性作进一步的查处,如涉及个人经济犯罪的要移送检察部门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函告我厅.今后各项收入均要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
审计厅《财经法规选编》1995年第三集
《常用审计法规》第3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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