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制发《四川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审计厅
【公布日期】2005.09.12
【字 号】川审发[2005]59号
【施行日期】2005.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制发《四川省审计厅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川审发[2005]59号 2005年9月12日)
厅内各处、室、经责分局,各市、州审计局:
  经厅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制发《四川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州审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制度》规定了审计工作人员的责任、义务,请组织全体审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将学习、贯彻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省厅法制处。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审计行政执法监督,依法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四川省审计厅实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凡四川省审计厅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审计调查事项中依法履行的审计执法职务,适用本制度。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审计厅工作人员违反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审计执法职务,实施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承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并予追究。
  违法履行审计执法职务、实施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依法不应作为而作为。
  第四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复核人员及负责人,审计厅副厅长、厅长依法履行审计执法职务划分。
第二章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划分
  第六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按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执法程序中履行的职务及与审计执法过错的关联关系,分为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履行审计执法职务的审计工作人员违反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核责任,是指对审计执法事项负有审核责任的审计工作人员因审核不严或审核失误,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审计厅副厅长、厅长因对审计执法事项监督、管理、审核不严或失误,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审计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复核人员及负责人,审计厅副厅长、厅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分别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程序、时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告知听证权、审计报告征求被
审计单位意见、送达审计法律文书等,造成审计执法程序错误,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
  (二)审计实施方案制定不当或未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漏项漏审、应查明的问题未查明,造成审计结果不实的,审计组组长及直接负责该审计内容的审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三)采用的审计方法不当等,造成审计认定的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审计组组长和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四)审计组成员提供的审计事实错误,审计数据错误,各级审核过程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导致审计组组长审核工作底稿、草拟审计报告,法制部门复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厅领导签发文书出现错误的,审计组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分管厅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五)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造成审计评价、审计处理、处罚错误的,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厅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六)审计组所在部门未完整提供审计情况或提供的情况不实,导致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错误的,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厅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七)经听证程序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听证主持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厅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八)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擅自更改审计文书内容,以及因审计人员主观原因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造成审计执法不力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厅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九)擅自减轻、免予审计处理、处罚,造成重大审计风险的,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法制部门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分管厅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十)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大案要案应当移交而不予移交,致使违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逃避惩罚,造成重大审计风险的,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审批的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十一)经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执法检查发现的审计执法错案,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十二)经审计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裁定败诉的,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十三)向党委、人大、政府、纪委、组织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结果报告及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失实或数据错误,造成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报告撰稿人、分管厅领导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