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机关委托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含审计调查)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和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限制,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以下情况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一)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相关情况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
(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
(四)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以外的工作。
第五条 委托审计的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委托、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第六条 委托审计应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由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其他业务文书等,并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审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审计机关负责。
第二章 备选库的管理
第七条 重庆市审计局设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称备选库),用于选取被委托人。备选库
是具备一定条件、符合审计机关要求、能够胜任委托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录库。
备选库依照中介机构的规模分为甲库和乙库,规模划分的标准由法规处提出意见,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列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执业资质、质量、信用、廉洁等方面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机构在主城区,执业三年以上;
(三)具有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与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资质,胜任委托工作;
(四)前三年内,没有受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记录,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
(五)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 备选库由法规处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按照规定程序登记、调整,作到库表相符,保证备选库资料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 备选库主要记录中介机构以下情况:
(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机构地址、执业人员名单及资格;
(二)财政和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时间、机构类型、注册资本;
(三)有关部门批准的执业资质及时间;
(四)主要业务及年度收入;
(五)我局委托审计实施情况及质量评估,包括执行国家审计准则的情况、审计金额、查出问题金额、审减和收缴金额等;
(六)执业纪律、信用、廉洁情况;
(七)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法规处根据了解的情况填写《重庆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审批表》(附件1),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录入备选库。
第三章 委托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确定委托的中介机构采用随机抽样的形式。必要时,可以采用指定委托、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随机抽样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被委托人。
指定委托应当按照审计业务会决定或者局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确定被委托人。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审计业务会的决定确定被委托人。
第十三条 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承办处室根据审计项目的情况提出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填制《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审查表》(附件3)。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一)承办处室、处室负责人;
(二)需要委托的审计项目名称;
(三)经费来源、付费总额及计算依据;
(四)委托形式;
(五)审计目标;
(六)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评估;
(七)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
(八)审计质量要求;
(九)审计纪律要求;
(十)审计工作要求;
(十一)完成时限;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将委托审计实施方案送法规处、综合处复核后,报局审计业务会(小型业务会)审定。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