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审计局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5.09.29
【字 号】江审〔2015〕77号
【施行日期】2015.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审计法实施条例【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关于印发《江门市审计局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审〔2015〕77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订了《江门市审计局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门市审计局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江门市审计局
  2015年9月29日
 
江门市审计局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等为主要来源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的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的建设项目或审计机关从建设项目中选择若干重点项目,报市政府确定后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按照统一、规范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制发审计文书,确保审计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