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许培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7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03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军梅 
【审理法官】余军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许培生;刘松江;孔锦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许培生刘松江孔锦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许培生刘松江孔锦洲 
【当事人-公司】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宇莹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王海涛广东韬普律师事务所;李恋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审车时间
【代理律师/律所】黄宇莹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王海涛广东韬普律师事务所李恋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宇莹王海涛李恋恋 
【代理律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东韬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许培生;刘松江;孔锦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广交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其与孔锦洲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的《员工承包合同》,约定:广交公司聘用孔锦洲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并向孔锦洲提供具备营运资格的出租汽车。车辆由一名营运驾驶员即孔锦洲承包,孔锦洲因营运需要,可自行聘请替班驾驶员共同参与营运,但孔锦洲及其所自行聘请的替班驾驶员必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营运服务资格。承包期从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孔锦洲营运车辆的营运时间要求:每天使用车辆时间为当日早上7:00至次日凌晨01:00,每天营运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其他时段不允许营运。孔锦洲未经广交公司同意,不得私自聘请或交与没有营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    二审中,孔锦洲表示:其于2017年过完年将车交给刘松江驾驶,刘松江是晚班司机,一直驾驶到本次事故发生,该车经常24小时营运,广交公司知情并同意;其交给广交公司的承包费是两个司机的承包费。广交公司表示:其不允许孔锦洲聘请没有营运资格证的司机,对孔锦洲将车辆交给刘松江驾驶,其不知情也不同意,默认是孔锦洲一人开车;孔锦洲交纳的承包费是其自己的费用,不是两个司机的承包费;承包费按每天8小时计算,超出8小时要多收承包费,因为会造成车辆损耗,增加保养支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
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广交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广交公司将涉案出租车交给孔锦洲营运驾驶,孔锦洲又交给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刘松江在晚间营运驾驶,刘松江驾车碰撞行人许培生,刘松江、许培生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广交公司作为出租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对出租车的营运履行管理义务和责任,也有技术、有能力对车辆营运时间、行驶里程、驾驶人员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规行为。但是,孔锦洲将车辆交给刘松江驾驶一年多,每天营运时间远远超过8个小时,也超过了规定的营运时段,本次事故就是发生在凌晨03:02,广交公司收取了超出按8小时计算的承包费,却未严格履行其管理职责,放任甚至允许孔锦洲违反合同约定。对于该车长期由两人驾驶营运,广交公司应该知情,无论其实际是否知情,其作为管理者均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广交公司对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令广交公司对孔锦洲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正确,应予维持。广交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不符合适用该条文的前提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
准,许培生在原审中提交的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查询打印表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其已在城镇居住、工作一年以上且有收入,符合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前提条件。原审法院并非仅依据书面证明确定赔偿标准,广交公司以证人未出庭作证为由主张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护理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许培生因本次事故导致一级伤残,经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原审法院按照150元/天计算住院期间及120元/天计算出院后的护理费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广交公司认为护理费应计算五年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造成行人许培生一级伤残,其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事故发生经过及许培生伤残的后果,判令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上述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广交公司主张改判为10000元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关于交通费,许培生因事故受伤住院后回家乡休养,已提交相关票据,原审法院确定交通费6032.5元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维持。广交公司对交通费的异议没有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鉴定费,许培生进行伤残等鉴定支出鉴定费3000元,该费用是其提起本案诉讼必须支出的费用,应作为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审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广交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孔锦洲在二审中对责任认定的异议,由于其并未提出上诉,故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原审判决认定的除上诉意见之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和金额,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616元由上诉人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9:49:0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四项并改判广交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判决广交公司对孔锦洲不足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广交公司将涉案出租车发包给具有出租车营运从业资质的孔锦洲,其在广交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部分时间的营运权分包给无出租车营运从业资质的刘松江,刘松江驾驶该车与行人许培生发生碰撞导致其伤残。2、刘松江与孔锦洲之间、孔锦洲与广交公司之间,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不能构成广交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理由,原审判决也未对此所依据的法律及逻辑进行说理。刘松江并非广交公司雇请的司机,更非挂靠广交公司营运涉案出租车。广交公司严禁孔锦洲私自雇请司机,也未因孔锦洲与刘松江的私自分包行为而获利。广交公司与刘松江并非共同侵权人,双方不可能对交通事
故的发生达成合意。3、本案应适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广交公司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所提供的机动车不存在缺陷,在选聘驾驶员时已经尽到审慎义务,孔锦洲取得广州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广交公司通过与孔锦洲签订《承包合同》、内部业务培训、出租车电台服务等,尽了最大限度的管理义务。孔锦洲与刘松江之间的私自分包营运行为,广交公司不知情也难以发现,远远超出广交公司的管理控制能力。即便法院认为广交公司应对涉案出租车的管理承担相应责任,也应确定广交公司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而非笼统以补充赔偿责任强加于广交公司。4、许培生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出租车内的乘客,其受到的伤害与刘松江的营运行为没有关系,而与刘松江的驾驶行为有关系,不应因为出租车是营运车辆就加重广交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二、原审判决赔偿计算有误。1、原审判决据以认定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查询打印表载明许培生在2017年12月1日办理广州居住证,至本案事故2018年6月26日发生,许培在广州居住时间仅半年。广州市伊素鞋业有限公司、朱少霞、吴长梅、熊永锋仅出具书面证明,未出庭作证,不存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不应被采纳为定案证据。同样的证据在误工费的计
算中却不予采纳,前后矛盾。2、护理费应从出院起计算5年,护理费标准同意原审认定。3、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广交公司积极垫付医疗费,应酌定为10000元。4、交通费应限定为就医产生的交通费。5、鉴定费的承担无法律依据。诉讼中,广交公司明确其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及判令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