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39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
【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方春玲;赖泽丰;王波
【当事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方春玲赖泽丰王波
【当事人-个人】方春玲赖泽丰王波
【当事人-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邱丽平四川华敏(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邱丽平四川华敏(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邱丽平
【代理律所】四川华敏(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方春玲;赖泽丰;王波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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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富德财保公司的各项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各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涉案事故发生时处于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内。原审被告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关于被上诉人方春玲损失的认定问题,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方春玲的损失共计201154.45元,
审车时间包括:1.医疗费16290.2元(11202.4+278.2+4809.6)、2.残疾赔偿金115088元(57544×20×0.1);3.护理费3300元(150元/天×22天);4.被扶养人生活费22294.25元【40535×10×0.1÷2+40535×1×0.1÷2】;5.误工费25860元(4310×180÷30);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7.鉴定费4692元;8.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9.营养费500元;10.交通费930元。上诉人富德财保险公司仅就误工费25860元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方春玲的用人单位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认定误工费为2586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46.5元,由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2:50:28
【一审法院查明】关于被上诉人方春玲损失的认定问题,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方春玲的
损失共计201154.45元,包括:1.医疗费16290.2元(11202.4+278.2+4809.6)、2.残疾赔偿金115088元(57544×20×0.1);3.护理费3300元(150元天×22天);4.被扶养人生活费22294.25元【40535×10×0.1÷2+40535×1×0.1÷2】;5.误工费25860元(4310×180÷30);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7.鉴定费4692元;8.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9.营养费500元;10.交通费930元。上诉人富德财保险公司仅就误工费25860元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方春玲的用人单位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认定误工费为2586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富德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在商业险仅需要赔偿被上诉人42092.05元。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事故系五方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还有一台无责车一审法院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判决承担交强险无责限额12000元后,再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商业险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费25860元,在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供银行详细流水辅助证明后,被上诉人拒不提供,一审法院在没有参考误工期间的详细工资流水情况后就判决其误工费合计25860元,属于事实查明不清。综上所述,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方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39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某某生命保险大厦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王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春玲。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赖泽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富德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在商业险仅需要赔偿被上诉人42092.05元。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事故系五方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还有一台无责车,一审法院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判决承担交强险无责限额12000元后,再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商业险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费25860元,在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供银行详细流水辅助证明后,被上诉人拒不提供,一审法院在没有参考误工期间的详细工资流水情况后就判决其误工费合计25860元,属于事实查明不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方春玲的答辩意见:上诉人富德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方春玲的原审诉讼请求:1.上诉人与两原审被告连带赔偿被上诉人
的损失共计197191.3元,其中医疗费278.2元、残疾赔偿金105876元、护理费16606.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076元、误工费2746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6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取出内固定所需材料费5000元;上诉人富德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2.上诉人与两原审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时,被上诉人请求按照2019年公布的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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