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杨中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2 
【案件字号】(2020)鄂96民辖终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忠军张志杰杨艳荣 
【审理法官】陈忠军张志杰杨艳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杨中元;何祥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湖北恒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仙桃市天驿车行 
【当事人】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杨中元何祥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湖北恒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仙桃市天驿车行 
【当事人-个人】杨中元何祥明 
【当事人-公司】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湖北恒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仙桃市天驿车行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杨中元;何祥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湖北恒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仙桃市天驿车行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湖北省仙桃市,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2:09:20 
【二审上诉人诉称】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4民初90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对作为生产厂家的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应,应由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昌乐县应由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杨中元答辩称,请求驳回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湖北省仙桃市,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杨中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6民辖终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淮坊市昌乐县朱刘比德文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舒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中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某某香港中路某某审车时间
     负责人:秦文彬。
     原审被告:湖北恒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袁市路东侧/div>法定代表人:许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仙桃市天驿车行。住。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十一墩村某某/div>经营者:许恒,该车行经营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中元、原审被告何祥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湖北恒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仙桃
市天驿车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4民初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4民初90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对作为生产厂家的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应,应由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昌乐县应由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杨中元答辩称,请求驳回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湖北省仙桃市,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何祥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湖北恒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仙桃市天驿车行二审期间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湖北省仙桃市,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忠军
审判员  张志杰
审判员  杨艳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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