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平与朱成军、张玉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5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111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顾平 
【审理法官】顾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海平;朱成军;张玉荣;胡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常华物流有限公司;孙平 
【当事人】张海平朱成军张玉荣胡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常华物流有限公司孙平 
【当事人-个人】张海平朱成军张玉荣胡宾孙平 
【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常华物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海平 
【被告】朱成军;张玉荣;胡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 
【本院观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就民事赔偿责任分担的问题。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朱天意死亡,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胡宾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海平负事故次要责任,林红霞、汪恩权不负责任。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认定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部分由胡宾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张海平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且考虑到张海平存在好意施惠情形,又扣减张海平5%的赔偿责任,裁量得当。    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朱天意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客观上令其家属经受精神痛苦,侵权人应依法承担向其家属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胡宾法定赔偿范围之外另行向受害人家属给予的补偿,属于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的刑事谅解协议,与本案民事侵权非属同一法律关系。且相关款项系胡宾支付,与张海平无任何关联,张海平据此要求不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另,张海平车辆与汪恩权、戴凤祥驾驶的车辆并未发生接触,其要求承保上述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之主张,亦难成立。    综上,上诉人张海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98元,由张海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审车时间2022-08-20 18:10:1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日2时20分左右,胡宾驾驶苏B中型厢式货车沿S38常合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1公里400米附近时撞击前方第二车道内张海平驾驶的苏G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车上乘坐六人,超员一人),致苏G小型轿车碰撞前方林红霞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苏E小型轿车再碰撞汪恩权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尾部,苏B中型厢式货车左侧又碰擦骑压停在第一车道与第二车道之间的由戴凤祥驾驶的苏N小型普通客车的右侧,事故造成苏G小型轿车内乘员朱天意死亡,乘员喻佳琪、喻思琪受伤,五车不同程度受损。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第320572120190000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就事故造成苏B中型厢式货车、苏G小型轿车、苏E小型轿车、苏E小型轿车车辆损坏的结果认定:胡宾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张海平、林红霞、汪
恩权不负该起事故责任;2.就事故造成朱天意死亡、喻佳琪、喻思琪受伤的结果认定:胡宾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张海平负事故次要责任,林红霞、汪恩权不负该起事故责任。    苏B中型厢式货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无锡市运诚物流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100万元,包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胡宾系作为盐城市大丰区常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履行职务期间。苏G小型轿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平,张海平与孙平系夫妻关系。该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座位1个,10000元/座;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4个,10000元/座,含不计免赔。苏E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苏E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苏N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朱天意被送往常熟市中医院抢救,于2019年10月1日住院,2019年10月19日出院;后于当日在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住院,于2019年11月1日无效死亡。朱成军、张玉荣支出医疗费合计240589.18元。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天意符合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朱天意遗体于2019年11月22日火化,并于2019年11月25日注
销户口。朱天意于2009年1月23日出生,父亲为朱成军,母亲为张玉荣。    张海平于2019年10月30日在交警队所作询问笔录中陈述:苏G上连我一共六个人,两个大人,四个小孩。我是驾驶员,副驾驶是我朋友的老婆小路,朋友叫喻兴荣,四个小孩子坐在后排,我的车辆荷载五人。(安全带使用情况)前排都系了,后排就小一点的小女孩没有系,其他三个都系了。(为何你第一次询问的时候说只有你一个人系了?)可能我说错了,检查笔录的时候也没有看出来。张海平于2019年10月1日询问笔录中陈述:车上一共6个人,我是驾驶员,我的一个朋友小路坐在副驾驶,系了安全带,后排坐了四个小孩,两个小女孩姓喻,是小路的女儿,我送她们到沙家浜,其中一个坐在中间系了安全带,另一个没有系。还有两个小男孩,是我邻居的小孩,大概10岁左右,在后排也没有系安全带,我是把他们送到董浜。朱成军于2019年10月30日询问笔录中陈述:我和驾驶员是朋友。当时国庆放假,我就让张海平帮我把儿子带过来玩几天。路海林于2019年11月6日询问笔录中陈述:当时车上有我和驾驶员还有四个小孩。上车时驾驶员提醒我们系安全带,我系了,后面小孩我就不知道了。喻佳琪头部外伤,喻思琪颅内两处出血、嘴部受伤。经两个小孩都康复了。    路海林于2020年7月6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我当时乘坐苏G小型轿车前往苏州,驾驶员是我老公朋友,没有收取一分钱费用。事故发生时大概要到苏州出口了,驾驶
员叫我下车把孩子带到安全地段,我就下车带孩子到了路边。驾驶员就打开车门去带姓朱的两个孩子,其中一个下车,一个当场撞晕过去了。当时车上后排孩子都没有系安全带。    庭审中,朱成军、张玉荣陈述,与张海平虽然住一个小区,但是并不是朋友关系,是在一个拼车里面认识的。当时是说一个小朋友100元送到常熟,不是无偿的。因为拼车里消息比较多,现在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了。张海平主张,系无偿搭乘,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各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朱天意因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天意死亡由胡宾承担主要责任,张海平承担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任,各方当事人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关于张海平辩称系无偿搭乘,且不存在超载,故应当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张海平及路海林在交警队所作陈述,张海平驾驶车辆实际乘坐人员为六人,后排乘客均为未成年人且
未系安全带。张海平作为实际控制车辆驾驶员及车主,应当知晓相关交通法规,合理安排乘坐人员并确保安全乘车,张海平对此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在交警部门认定责任时进行了评价;张海平陈述系无偿搭乘,并提供了证人证言。朱成军、张玉荣主张并非无偿搭乘,双方是在拼车里面认识的,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朱成军、张玉荣在交警队陈述,其与张海平系朋友关系,让张海平帮忙把孩子带到自己居住地方。因此,对于张海平抗辩系无偿搭乘的意见,予以采纳,酌情减轻张海平赔偿责任。综上,由胡宾对朱天意死亡承担70%赔偿责任,由张海平对朱天意的死亡承担25%赔偿责任,由朱成军、张玉荣自负5%。    因胡宾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相应责任应当由盐城市大丰区常华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因胡宾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一人死亡,故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苏G小型轿车与苏E小型轿车存在直接接触,与苏E小型轿车、苏N小型普通客车未直接接触,故应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