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1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二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充分运用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享有相应的学位。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深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在30人左右安排,初中班额可35人左右安排。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等各类竞赛证书挂钩,以获奖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七、杨浦、宝山、嘉定3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口办制定的〈关于开展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0〕73号)的精神,在五角场镇、庙行镇、大场镇、马陆镇、安亭镇积极试行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的改革,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招生入学实施细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为本市逐步扩大试点提供经验。
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九、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特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传统特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学校可以按有关规
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体育传统特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确定本区县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各区县要将招生办法、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报市教委备案并进行公示。
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本辖区内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上海市适龄幼儿入园信息登记系统十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件人员子女招生入学工作。2011年秋季起,凡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由其父母持有效的居住证件、务工证明(父母一方有1年或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人员,需提供街道居委、乡镇村委开具的从事1年或以上就业证明),以及同住适龄儿童、少年的居
住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学生统一安排至全日制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