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江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省老年体协)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江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联系、团结全体老年体育工作者和老年体育爱好者的联合性众团体,是为老年人健身体育服务的非营利性的老年众体育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从事的老年体育事业是康乐性的公益事业,是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众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根据老年人的心理特点、生理特点和老年体育运动的规律,动员、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开展经常的科学的健身体育活动,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实现积极的老龄化,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全民健身体系,实现小康目标,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是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江西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江西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和省民政厅社团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与各涉老部门协同开展工作。
江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是代表江西省老年体育团体参加全国和相
应的国际老年人体育组织与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在南昌市湖滨东路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根据本会宗旨进行下列业务:
(一)加强老年人体育协会的组织网络建设,重点在城市杜区和农村乡(镇)、村;
(二)宣传、动员、组织和指导开展老年人健身体育活动;
(三)指导和支持老年体育科学学会组织开展老年体育科学研究和全民健身计划
老年保健科学知识普及活动,促进老年体育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举办全省性的老年人健身体育竞赛;
(五)培训老年人健身体育骨干;
(六)推动老年人健身体育活动场所建设;
(七)总结、交流开展老年人健身体育活动的经验,表彰先进;
(八)办好《康乐寿》老年体育杂志,传播科学健身知识,交流健康长寿经验,引导老年人增强体育健身意识;
(九)组织参加和承办全国性老年人体育竞赛和活动,开展老年体育的省际或国际交往;
(十)办好省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
(十一)挖掘整理民间传统体育项目,选择推广轻松和缓,安全简便,适合老年人的健身体育活动等项目;
(十二)协同有关部门,评选健康老人。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设区市、省直机关、行业系统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其他合法的老年人体育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直属团体会员。设区市、省直机关、行业系统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团体会员和基层老年人体育协会的会员,同时也是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意愿;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和参与所在地区、单位、行业系统老年健身体育活动;几年满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周岁的女性公民,以及虽不满上述年龄,但已退休的人员,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所在基层老年人体育协会批准,均可成为老年人体育协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批准通知或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和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老年人健身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