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治理RULE OF LAW 申请调取监察调查阶段录音录像问题探究
中共石家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张慧
摘要:录音录像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成果之一,在防范刑讯逼供和证明讯问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监察调查程序的高度封闭性以及全程录音录像采随案移送法律依据的缺失,并使得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时常出现辩护律师申请调取查看录音录像材料无门的窘境。故本文从全程录音录像的留存备查制度入手,结合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解释关于录音录像调取的现行规定,寻求有助于辩方申请调取查看录音录像材料的法律依据和行为方式。
关键词:录音录像;监察调查;查看调取
中图分类号:D0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3-0067-0002
一、监察调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申请查看调取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仅在第41条第2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此条规定虽然拓展了录音录像的范围,且在内容上更加严格,但监察法并其他涉及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例如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案卷材料,是否应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可否申请查看调取等。由于监察调查过程的封闭性,辩护律师在监察调查过程中
不被允许介入,而且后续也难以和监察机关直接取得联系进行有效沟通调取录音录像材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进一步解释称:“监察机关对调查过程的录音录像不随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调取与指控犯罪有关并且需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录音录像,可以同监察机关沟通协商后予以调取。”这条解释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不进行随案移送,这使得辩护律师无法从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处直接调取相关同步录音录像。因此需通过检察机关作为中间环节与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而此方式一方面属于间接沟通,沟通不流畅且沟通效率低下;而另一方面实务中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通常具有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涉案人数多等特点,可能涉及国家或单位秘密,监察机关常以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泄密风险,拒绝录音录像资料的调取。因此,监察调查程序的高度封闭性以及全程录音录像采随案移送法律依据的缺失,并使得在实务中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中申请查阅调取录音录像材料变得十分艰辛。
二、监察调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调取的合理性
关于监察调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调取的合理性,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宪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人权保
障原则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以国家根本
大法的形式要求国家或国家机关应该充分尊
重和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更是
热议的焦点,保障的重点。监察法中同步录
音录像留存备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监察
机关在调查程序中的严格自己的行为,以保
障当事人人权,这与宪法的基本原则相符合。
然而鉴于目前《监察法》规定的“留存备查”
被狭义地理解为不予移送,至少要让这种“留
存备查”以后的“调取”程序便捷有效,以
防止留存备查成为个别监察调查机关自我保
护、掩盖调查讯问程序问题的挡箭牌。
如果现在辩方因监察机关不允许监察过
程中同步录音录像的查看调取,而无法顺利
启动排非程序,这样即便制度设置地再合理
完善,也无法使得当事人人权得到保障,并
且还违背留存备查制度设立的初衷,同时也
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具体法律规定在正面和侧面各角
度都表明调取监察调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合
理性。
两院三部和人大法工委联合发布的《关
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
十九条明确对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在案情需要的情况下,可调取犯罪嫌疑人被
讯问时的录音或者录像,并且可明确要求审
讯机关必须及时提供。根据该条规定提供的
义务主体是“有关机关”,因此,监察机关
也应该属于提供主体之一。为此,在尚未有
法律法规明确审判机关对取证录音录像的调
取须经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应延续法院强
制性调取的权力。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
规程(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讯问时段的讯问录音录
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
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材料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有关的,应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据收集的合
法性无关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被告
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此条从正面和侧
面的角度直接或者间接规定了法院调取监察
讯问录音录像的权力和义务,也表明了辩方
申请调取录音录像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应有
之义。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
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与
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监察机关审查证据当然包括审查非法证据,
那么依据规定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
求和标准相一致。因此,根据立法精神和价
值,监察机关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及配套司法解释的规定,尤
其是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录音录像移送和调
取问题。
第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虽然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具有提供同
步录音录像的义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均规定检察院、
法院具有向有关机关调取录音录像等材料的
权力,根据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监察机关
应当具有提供的义务。
三、关于完善监察调查阶段同步录音录
像申请调取程序建议
基于上文法律依据和分析,本文关于完
善监察调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调取有以
下建议。
第一,法院决定是否调取监察调查阶
段同步录音录像应依据录音录像与证明证据
收集的合法性的关联性,而不应将录音录
像是否可能存在泄密风险纳入审判阶段考虑
范围。
作者简介:张 慧,生于1986年,管理学学士,研究方向为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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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办案实践中,公安机关会以涉及侦查秘密为由拒绝提供讯问录音录像。在监察体制下,由于职
务犯罪案件取证工作录音录像不仅可能涉及监察机关办案的调查谋略等秘密,还可能因案件涉及的人员级别高、范围广,从而涉及到国家和单位的秘密、项目机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或许也是考虑到此方面,《监察法释义》才明确录音录像资料不随案移送。但若法院以此为由不予调取或监察机关以此为由不予提供,亦有违《监察法》的立法初衷。《监察法》规定留存备查制度正是为了让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严格自身行为,为后续取证合法性受到质疑时提供辅助证明材料。因此,避免产生泄密风险不足以拒绝查阅录音录像提供正当性基础。而且,对于录音录像中的涉密内容,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5条第2款的规定和高检规则第75条的规定,对涉密讯问录音录像的处理方式是——不公开播放、质证,仅在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员中小范围播放或对涉密的内容作技术处理,而并非不提供。
因此于法于理,调取录音录像的泄密风险是对播放方式,是否采取必要限制应当考虑的因素,而不应影响法院调取与否决定的作出。
第二,法院对录音录像的调取是强制性的而非协商性的,监察机关应当无条件配合审判机关的调取要求。
《监察法释义》规定的“沟通协商后调取”仅针对检察机关,并未对审判机关也作此要求。并且采取协商方式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权力配置格局也不相符。此外,在现行规定中涉及法院在调取讯问录音录像时,大多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例如上文
中提到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19条。因此,在案件进入审判阶
段后,审判机关不应受其约束。
第三,关于辩方申请调取相关录影录像
的要求不宜过高。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申请调取未提交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被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
材料的,且该证据材料涉及证据取得合法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调取。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标准
不宜过高。因辩方调取与查阅录音录像,正
是为了收集非法取证相关的线索或材料除此
之外其本身难以提供直接且真实的原始证据
材料。因此,该规定的第22条应当被理解为,
通过赋予辩方申请调取录音录像的权利来保
障辩方对相关证据材料的知悉的权利,如此
也为辩方,提供较为可行且顺畅的非法证据
排除程序启动路径,间接保障辩方申请排除
非法证据的权利得以落实。
因此,“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
系”这种关联性应属于“一般可能性”的程
度,不应苛责辩方达至“高度可能性”“必
然性”的程度,从而导致抬高了辩方申请调
取录音录像的门槛。
四、小结
在审判阶段,取证录音录像对于控辩双
方有着不同的意义。对控方而言,接受辩方阶段小结
的申请提供录音录像,能在非法证据排除程
序中直接解决辩方对于证据收集是否合法的
质疑。而对于辩方而言,取证录音录像的意
义不仅在于通过审理程序可用以质疑证据收
集的合法性,从而能帮助辩方发现非法取证
的线索或材料,也能达到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程序的目的。因此,辩方行使调查取证权不
应因案件类型的特殊性而有所减损,反之应
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视同
仁,否则,将造成控、辩双方力量的严重失
衡,使司法公正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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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生长”。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35年)》中强调“依法治理网络空间”。通过完善网络法律制度,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也提出“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新时代复杂形势下,网络和信息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面对这一综合性安全挑战,仅靠《国防法》的部分法条修改规制网络空间防卫机制仍显不足,后续重大安全领域立法中网络空间安全也必然会成为,国家安全立法实践的要点之一。
备豫不虞,为国常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和平、主权、普惠和共治的原则下,打造深海、极地、外空和互联网等成为合作
新疆域,而非博弈竞技场。随着新《国防法》
的修订施行,重大安全领域的法律治理秩序
和机制更趋缜密完善,但随着复杂安全形式
的多样发展,国家安全体系立法理论和实践
中必然面临更加多变的挑战。坚持党对国家
安全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忧患意识,从立法
层面完善国家安全的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
居安思危一体谋划国家安全防卫重大安全领
域法治挑战和应对策略,才能在更高水平上
巩固国家安全网络,从而为国家安全和社会
稳定打牢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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