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
1990年7月 21日 1990 国土 [籍]字第93号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 5,000平方米(含 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0元。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