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2.26
【字 号】豫政[2001]74号
【施行日期】2001.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豫政[2001]74号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鼓励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城市建设凡能使用存量土地的,必须首先使用存量土地。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各市、县要在2002年底6月底前,对1999年1月1日后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批而未用、批多用少和中途停建工程用地要逐项登记,逐宗进行处理。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建立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土地收回、收购的对象为:因换址扩建而腾出来的土地;为改造街景市面或统一规划而拆迁出来的土地;使用人不明的土地;征地撤组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驻地部队需盘活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拟转让的土地;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新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不得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方式和价格。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有偿使用。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
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对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者,要依法清理和查处。
  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实用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假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作出严格规定,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财政部门的委托,可以代征代缴国有土地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挤占挪用。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今后,金融、娱乐、旅游、商业和房地产开发
等经营性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各地要抓好有形土地市场的建设,实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凡涉及依法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合作、赠与等形式的各类土地使用权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以及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土地使用权、政策允许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等,都要在有形土地市场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者凭合法的土地证书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积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土地交易代理及土地估价等中介服务,为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保障。
  五、加强地价管理,搞好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基准地价是政府制定地价管理政策,调控土地市场供求关系,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核算土地资产收益,征收土地税费等的重要依据和经济杠杆。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公布地
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今后,我省的基准地价要定期更新一次,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开查询。
  2002年年底以前,完成省辖市、县(市、区)和省内所有建制镇的基准地价更新、平衡和标定地价的评估确定工作。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格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要抓紧建立全省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省重要城市的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公布各城市地价指数。
  六、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内部会审和集体决策制度等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土地行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凡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定。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土地交易机构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土地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