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6.18
【字 号】呼政发[2002]57号
【施行日期】2002.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呼政发[2002]5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培育公平、合理、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宇[2001]167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政府遵循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直接领导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及出让工作。
  三、收储范围
  (一)市区范围内无具体使用权人的土地;
  (二)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三)依法没收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以租赁、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且未续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七)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申请处置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收购的土地;
  (九)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十)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或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到期未能偿清债务的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四、运作方式
  (一)收回、收购和征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按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储备计划,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下,对指定储备地块或申请储备地块依法进行收回、收购和征用。
  (二)储备。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依法收回、收购和征用的土地均纳入政府建设用地储备库。凡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需要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应向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提出收购申请。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纳入政府建设用地储备库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以提高土地使用价值,使之具备熟地出让条件。政府储备土地可进行抵押,并用抵押贷款支付部分土地储备资金。
  (三)供应。纳入政府建设用地储备库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
  五、土地收购补偿方式
  土地收购补偿的金额、期限、方式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约定。
  六、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经费管理
  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的土地收购、整理、储备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列入土地收购成本。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按照规定扣除土地收购成本和各种税费后,净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市财政部门应与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土地收购整理业务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土地收购业务的财务管理,审核土地收购成本,防止财政收入的流失。
  七、规定及要求
  凡符合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自行以地招商、擅自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本通知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而擅自以转让地上建(构)筑物为名连同土地转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