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22
∙【字 号】海政发[2006]104号
∙【施行日期】2006.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海政发〔2006〕104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已经2006年10月30日第111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
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等文件和区委、区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是指本区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使用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资金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依法、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和勤俭节约原则,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第二章 政府投资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政府建设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整治项目;
(二)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
(五)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给予积极支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指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
第三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
第八条 项目单位进行初步论证后,对认为可行的项目,撰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申请书》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应按照符合规定、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初步论证。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要求或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区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国资委、环保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研究、论证。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初步论证意见、各部门意见,提出汇总意见并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批准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对有市政府追加项目等特殊情况临时需要区政府投资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追加到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区财政局安排相应前期资金,由项目单位展开前期工作,或由区建委牵头组织代建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对经过前期工作,论证结论为不可行的,要及时调整出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储备库管理办法见《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安排方案及调整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及调整方案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适合项目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具体管理规定见《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实施暂行办法》(附件2)。
第五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对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但项目单位要提供项目合法合规的证明。
第十五条 具体审批办法按《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暂行办法》(附件3)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占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实行“代建制”,由区建委组织实施。有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区建委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进行全过程监督。代建制管理办法由区建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招投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市政府《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9号令)、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
决算,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部分项目,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附件4)的规定,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在决策、执行和后评价的各环节,充分发挥社会专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具体办法按《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附件5)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中,要逐步探索建立通过项目实施推动弱势体就业和自主创新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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