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3.26
【字 号】浦府[2013]52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3〕5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新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C2009) 49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及适用范围)
  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称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该类项目的投资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排原则)
  区级建设财力安排的项目应当符合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新区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投资领域)
  区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促进相对困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 (投资方式)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力情况,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
  对以投资补贴等投资方式投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区发改委是区政府的投融资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建设财力的统筹安排、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的融资管理、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的稽察。
  新区财政、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监察、审计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审批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投资审批程序
  第七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决策依据)
  经市政府、区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专业规划、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是区级建设财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项目储备库)
  区发改委负责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工作。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
  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经市、区两级政府批准的专业规划、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等,研究提出需由区级建设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列入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并随项目前期工作深化,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对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有关研究费用可由区级建设财力预安排。
  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审批和进入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审批内容)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的审批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等。
  对估算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区发改委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复杂程度等,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暨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合并审批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以投资补贴的方式安排区级建设财力资金的,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报批)
  申请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审批。
  区发改委受理后,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对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以及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建设条件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缺乏规划依据的,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内容及申报材料)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选址、拟建规模、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的申报文及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权属证明、项目位置地形图、规划部门意见等;
  (三)依法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使用区级建设财力资金的合理需求,报区发改委审批。同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其中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委托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入库名单中的机构进行编制,并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申请节能审查。
  区发改委受理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其编制单位和评估单位应为两个互相独立的机构;并委托由市发改委审定公布的节能评审机构名单中的机构进行节能评估文件评审,承担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对填写的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委托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