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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增强我行业务竞争力,根据有关监管法规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采用特定的担保方式或特定交易结构,当其违约时,贷款行通过处置担保物、追偿保证人或追偿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第三方能够及时、足额保障债权实现,从而不直接承担违约损失的情形下为借款人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个人客户。
  第四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包括低风险担保信贷业务和低风险交易结构信贷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担保信贷业务是指以合法、足值、有效,且价值稳定、能及时变现的质押担保,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风险交易结构信贷业务是指客户在我行办理的由特定金融机构或有良好偿付能力的第三方承担信用风险的信贷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定金融机构指经我行有权审批人认定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八条
  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须符合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应遵循“严格限定范围,优化业务流程、防控操作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低风险担保方式的范围
  第十条
  我行认可的信贷业务低风险担保方式具体包括:
  (一)客户以足额保证金担保的;
  (二)客户以中国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质押和中央银行发行的票据质押的;
  (三)客户以我行或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亚洲”)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本外币单位定期存单或个人定期存单质押,其中如使用工银亚洲开具的存单的,应符合我国监管法规;
  (四)客户以我行或工银亚洲、特定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以及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
  (五)总行贷审会认可的其他担保形式。
  第十一条
  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质物币种与办理的信贷业务币种不同的,质押率应能覆盖汇率风险,做好汇率避险安排,并审慎办理。
  第十二条
  客户提供的质押物本金、票面值或特定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金额不低于授信本金与利息之和。
  第三章
  低风险交易结构的范围
  第十三条
  法人客户低风险交易结构包括:
  (一)客户在我行办理占用代理行授信额度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
  (二)我行接受开证行委托并占用开证行授信额度办理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三)我行接受委托行委托并占用委托行授信额度办理的代付融资业务,以及代理代付业务和占用委托行授信额度办理的代开信用证和代开保函业务;
  (四)总行贷审会认可的其他交易结构。
  上述所称的代理行、开证行、委托行须为本办法规定的特定金融机构。
  第四章
  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纳入我行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总额贷款总额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的总额,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与我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扣除保证金、存单和国库券质押的低风险贷款金额)与我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五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的期限,按照具体经办授信业务品种的期限要求执行。本外币互保质押的低风险业务,原则上不超过13个月。
  第十六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利息支付方式,按授信审批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在接受以特定金融机构自身信用担保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时,占用特定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特定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管理按我行同业授信额度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上述业务办理时,须审批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且在业务发生的同时占用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