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3.05.24
∙【字 号】徐府发[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府发〔2013〕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4月1日第十五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4日
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健全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
4〕2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9〕49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等非经营性与公益性项目,具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类基本建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装修、校舍维修、旧住房综合改造、道路大中修、环境整治等维护维修类工程项目;市政基础设施、住宅配套道路等重大工程前期费用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含预算内基金、市拨预算内)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第三条 投资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安排应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遵循量入为出、确保必需、突出重点的统筹平衡原则,遵守决策科学、权力规范、资
金可控和责任可究的管理要求,有利于履行政府服务职能,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投资方式
政府性资金投入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五条 职能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计划和审批管理,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安排、管理、执行和全过程资金监管。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稽察办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稽察。
区建设交通委、区国资委、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计划编制依据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项目储备
区有关部门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行动计划等,研究提出3-5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列入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对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八条 年度计划编制
每年第三季度,结合本区预算编制工作,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上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的必要性、功能定位、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政府投资计划的备选项目,原则上应从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参照基本建设管理的维修维护工程、重大工程前期费用类等备选项目,可直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区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会审后,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年度计划执行与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计划内容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对当年度新增急需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的可行性确定资金渠道及额度,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增补列入年度计划。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不可预计等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审核,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根据项目调整申报情况,年度计划调整分别在年中、年末进行。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审批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维护维修类工程、重大工程前期费用等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简易审批管理程序,对项目内容和概算进行批复。具体简易审批程序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的功能要求,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如有必要,由区发展改革委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委托评估时间不计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工作日)。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提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合理需求,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区发展改革委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委托评估时间不计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工作日)。未通过咨询评估的项目不予审批。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会同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财力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委托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区建设交通委审批。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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