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临汾市土地收储中心业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01
【字 号】临政办发[2010]65号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临汾市土地收储中心业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规范临汾市土地收储中心业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于规范临汾市土地收储中心业务工作的意见
  临汾市土地收储中心担负着对城市规划中心区内国有和集体土地收购征用、拆迁补偿、前期开发和举贷融资等重要职能。针对当前市区土地收储工作体制不顺、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等突出问题,为充分发挥市土地收储中心作用,规范工作程序,节约收储资金,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发展步伐,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晋财综〔2007〕29号、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临汾市土地收储中心业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中心区155平方公里范围(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内的土地收储工作,按照“统一收储程序、统一定价、统一交易市场”的原则,依法统一组织实施土地收储工作。东城区13.98km2范围内的土地收储工作暂时委托尧都区实施,临汾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收储工作暂时委托开发区实施。
  二、工作职责
  市土地收储中心主要担负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政府土地使用计划安排,拟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二)组织实施拟储备土地的收购工作。对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批准征收、征用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具体组织收购储备。
  (三)对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组织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及临时利用(含划拨土地)。
  (四)与临汾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密切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融资工作。
  (五)负责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拟定融资规模和向金融机构举债贷款规模。
  (六)统一承担城市规划区内的15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收储工作。
  三、工作程序
  1、市土地收储中心拟定土地储备计划,提交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按市政府批准意见实施土地收储。
  2、市土地收储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向市土地收储中心拨付适当的土地储备资金。
  3、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拟定具体项目征收或收购方案。方案应包括规划条件、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预算等内容。市土地收储中心拟定征收或收购方案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征询意见、效益分析、会议研究。征收或收购方案拟定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
  4、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征收或收购方案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对于存量土地,由土地收储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使用权收回申请。
  5、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核发土地证书。
  6、市土地收储中心按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收购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土地收购、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的拆迁补偿、必要的前期开发等工作,使之具备供地条件。具体可采取三种办法:①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具体实施收储;②市土地收储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竞价实施收储;③对重大收储项目,市土地收储中心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实施收储,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指导及监督管理。
  7、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征收或收购方案,从土地储备基金中支付项目收储资金。项目收储超出预算资金,必须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8、对完成前期开发的储备土地,市土地收储中心要根据市政府安排,征询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拟定供地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地。
  9、每宗土地收储项目完成后,市土地收储中心要整理详细档案资料,报请市审计局进行项目审计。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四、财务及融资管理
  1、市土地收储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收支两条线。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项目收储成本实行宗地管理。
  2、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市财政局从缴入市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价款中,按照10%的比例计提,注入市土地收储中心储备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用于土地收储及土地收储有关的业务支出。
  3、市土地收储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贷款融资,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4、市土地收储中心使用融资资金,必须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拨付。使用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财经制度办事。
  5、市审计局要对市土地收储中心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