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5.12
∙【字 号】深府规〔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2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明确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建设规模或功能调整的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生成阶段管理。国家审批用海(含围填海)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提前谋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按程序申报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划生成论证申报并开展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空间协调,依托“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提供项目空间信息查询、空间论证、空间规划协调等支撑服务,负责多规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监督。
生态环境、水务、交通、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空间性规划及相关信息的及时共享和更新,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开展项目空间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登记平台是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的子平台。多规平台与在线平台及子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生成论证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论证(含空间初步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含空间详细论证)。对拟列入五年规划纲要或专项规划的涉及建设用地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阶段充分利用多规平台进行空间信息查询、开展空间初步论证,明确项目是否具备落地条件。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项目登记平台登记项目信息并获取项目代码。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的论证信息及项目审批、投资计划、资金下达、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阶段的相关信息通过项目代码统一归集,并利用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项目登记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功能、意向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相关支撑材料等。项目单位在项目登记前可以通过多规平台开展空间信息查询,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划、政策和建设需求等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阐明项目提出的背景、建设必要性、意向用地范围、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等,并通过项目登记平台申报项目建议书论证(含空间初步论证)。项目登记平台将受理的申报材料同步推送多规平台。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多规平台收到的项目申报信息,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城市规划建设强制性内容、重点领域空间性规划管
控条件以及土地权属情况的空间初步论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征求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务、气象、文物、产业、通信、海绵城市等空间性规划管控部门意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多规平台收到项目申报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统筹出具“支持”“有条件支持”“不支持”三种空间初步论证结果并推送至项目登记平台。其中,除意向用地范围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核心强制性内容且无法协调解决的情形外,空间初步论证意见原则上应出具“支持”或“有条件支持”意见;出具“有条件支持”论证意见或“不支持”论证意见的应说明详细依据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务、气象、文物、产业、通信、海绵城市等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部门收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意见信息后,依职责进行空间初步论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多规平台反馈正式意见。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政策、项目建议书初步技术论证意见和项目空间初步论证意见,在收到项目建议书论证申报后的2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复项目建议书的决定。
经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不成立或空间初步论证意见明确“不支持”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将理由和依据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通过在线平台共享项目信息,根据储备项目推进情况和财政资金供给能力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需要开展规划调整的,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主动开展规划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依申请开展的规划调整事项,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启动规划调整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结合空间初步论证意见开展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投融资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建设管理模式、运营管理模式研究,进行勘察、方案设计、专项论证等相关工作,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工作成果文件,文件应当达到规定深度。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模式研究是指项目单位根据自身的技术和管理力量等因素对项目建设
实施阶段采用自行建设、政府统一建设(市属企事业单位代建)、市场化代建等模式进行研究并形成推荐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项目登记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含空间详细论证)。项目登记平台将受理的申报材料同步推送多规平台,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和空间详细论证同步办理。
第十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多规平台接收的申报材料核实空间初步论证提出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对建设方案开展各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土地权属情况的空间详细论证,并根据需要通过多规平台征求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城管、文物、民航以及机场、轨道、燃气、电力、通信、综合管廊、油气管线等相关主管部门和运营机构意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空间规划调整、相关主管部门和运营机构意见,在收到空间详细论证申报信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空间论证可行”或“空间论证不可行”意见并推送至项目登记平台。其中,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建设条件,基本满足核发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点要求的,应当出具“空间论证可行”意见;建设项目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出具“空间论证不可行”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初步论证意见出具“支持”意见且用地范围未进行重大调整的,原则上不得出具“空间论证不可行”意见。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城管、文物、民航以及机场、轨道、燃气、电力、通信、综合管廊、油气管线等相关主管部门和运营机构收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意见信息后,依职责进行空间详细论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多规平台反馈正式意见。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评审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综合技术论证,并在收到空间详细论证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和空间详细论证中,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提出较大调整意见的单位应当通过项目登记平台和多规平台及时通报情况并共享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机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前期策划生成论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统筹协调,推动项目尽早具备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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